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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2:01:06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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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联系人:戴志斌,联系电话:8831616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以往政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尚未享受前述相关待遇的,按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计育发字〔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下称“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第五条 奖励金的财政分担办法,除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由其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镇区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奖励对象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规定发放奖励金,但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七条 在享受奖励金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情形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八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及领取奖金时,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财政安排用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解释衔接工作。市、镇(区)两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市、镇(区)两级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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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秦旭东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经济专属区内)上
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飞行中,美机同中
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
,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美机的飞行位于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四公里左右处的近海上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进行了相关的国内立
法[#1#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因此,美机实际上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
#至*年世界上已经有*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在国际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时至
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中国对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
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法律效果。一是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当认为第三国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
二是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权利或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设定义务须经书
面明示接受),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对非联合国会员国
也有效。[4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据1
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
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或者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
该权利[5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美
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
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
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
“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
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
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
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
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8
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
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和重大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害,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规范国防后备力量队伍组建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是担负人防勤务的群众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是未来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抢险救灾的需要,也是保卫国家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
第三条 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目的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组织健全、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保障落实、反应迅速的人防专业队伍,不断提高遂行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灾任务的能力,作到战时有作用,平时有作为。
第四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要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需要和信息化战争的特点,种类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伪装示假、空中设障、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防护等。
第五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基本任务是:战时承担人防勤务、重要经济和政治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配合部队进行城市保卫;平时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
第六条 战时人防专业队伍的具体任务: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主要负责抢建、抢修人防工程、电力、道路、桥梁、供水、供气、广播电视及其他重要设施,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消除爆炸物。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主要负责抢运抢救伤病员,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三)消防专业队主要负责重要目标、设施的防火、灭火,指导群众扑灭火灾,配合防化专业队进行洗消。
(四)治安专业队主要负责治安、警戒、保卫、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协助指挥人员、车辆就地疏散隐蔽。
(五)防化防疫专业队主要负责人防指挥所、重点人员掩蔽工程的防化保障,实施防化观测、侦察、检测和化验,对受污染人员、设备、物资及重要道路进行洗消,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防护、洗消和进行“三防”(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知识教育。
(六)通信专业队主要负责为城市防空袭斗争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抢修通信设施设备。
(七)运输专业队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斗争中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八)伪装示假专业队主要负责对重要经济、政治目标进行伪装示假,减少重要目标遭敌空袭轰炸的几率。
(九)空中设障专业队主要负责对难以进行伪装示假的重要经济、政治目标采取施放气球等措施,减少重要目标遭敌空袭轰炸的几率。
(十)电子对抗专业队主要负责对敌人施放的电子干扰进行对抗,保障无线电指挥通信畅通。
(十一)网络攻防专业队主要负责对敌网络战进行有效攻击,防止敌对我指挥通信网络进行攻击和破坏,防止敌在互联网上进行反动宣传和动摇军心民心的虚假宣传。
(十二)心理防护专业队主要负责爱国主义、国防观念、战备思想、形势任务、防护知识教育,疏导群众心理障碍,动员群众积极参加防空袭斗争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十三)人防志愿者组织协助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消除空袭后果和灾害救援等行动。
第七条 平时人防专业队伍的具体任务是: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灾害、事故预防和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根据政府指令,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灾行动。
第八条 人防专业队伍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由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九条 人防专业队组建部门要根据队员工作变动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确保组织落实。
第十条 成立市人防专业队协调组,组长由市人防办分管指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组建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负责人防专业队日常训练、管理、后勤保障和协调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由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指定联络员,开展经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组建人防专业队伍是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应当符合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条块结合、健全组织,保证质量、精干适用的要求。
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是指将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由各级人防部门统一制定本区域队伍组建计划,明确每支专业队伍担负的具体任务、组建范围、组建数量、编组方法,实行归口建设、管理、使用、保障。
条块结合、健全组织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队伍的编成要尽量与工作、生产、生活和规律体系相适应,按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
保证质量、精干适用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其中专业干部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要优先将专业对口的退伍军人和各类技术人员编入队伍,切实提高队员质量。
人防专业队伍不得与预备役和担负支前等任务的民兵组织重叠,要作到一兵一职,实现平时抢险救灾与战时执行防空任务相统一。
第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按城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
第十四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编组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
第十五条 人防专业队伍要按照大队、中队、分队建立组织体制结构。大队下辖中队、中队下辖分队。
第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建设、电力、交通、公用事业、广播电视等部门组建。
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单位组建。
治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组建。
防化防疫专业队由卫生、环保、防疫部门和化工企业组建。
通信专业队由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建。
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运输单位组建。
伪装示假、空中设障专业队由建设、公用事业部门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公司)组建。
电子对抗专业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各通信公司组建。
网络攻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和通信部门组建。
心理防护专业队由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等部门组建。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街道、社区依法组建人防志愿者组织。
第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后,由各组建单位对专业队伍组成人员予以公布,做到名册相符、官兵相识、职责明确、任务清楚。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民兵整组对人防专业队伍进行整组。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调整人员,配齐干部。
第十九条 生产和行政组织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
第二十条 人防专业队伍负责人由组建单位任命并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报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各人防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训练计划,由人防部门审查汇总后下发执行。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在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人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考核、验收。
联合演习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主要以军事知识、人防知识为主,提高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技能;专业科目以专业技术为主。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方法以结合工作和生产开展岗位训练为主,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脱产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习、演练。人防部门和各组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实施分类指导。治安、消防专业队训练由本系统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伪装示假、空中设障、电子干扰、网络攻防、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专业科目的训练应结合工作、生产,每年组织7至10天的在岗训练;防化专业队原则上每年组织15天的脱产集中训练,人员较多的可分批实施。
人防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专业队伍干部集训,不断提高其指挥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综合性演习、演练,以检验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成果,提高人防专业队伍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队伍联合应急行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器材和经费保障:
(一)通用装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防化专业队所需的专业设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和人防部门共同组织保障。
(二)平时参加抢险救灾所消耗的装备、器材,由下达任务的部门负责保障。
(三)人防专业队员在训练、演习、演练中发生身体伤害,派出单位应视同工伤事故处理。
(四)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演习、演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人防专业队员的训练补助经费参照基干民兵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战时归市及市(县)、区人防指挥部指挥。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专业队伍平时的指挥、调度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接受人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专业队伍在执行防空勤务、训练演练、消除空袭后果行动和平时的抢险救灾行动中,应悬挂人防专业队伍队旗。
人防专业队伍队旗由市人防指挥部统一设计、制作、授予。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