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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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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障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收集房、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条 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以及《常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4—2020)》等规定的规范标准。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建或补充配置方案,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在中心城区的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人流量集中的地区等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在风景名胜区应当建设星级旅游公厕;其他城市化地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二类标准。
  在不具备条件补建固定公共厕所的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适量的环保移动公厕。
  第十五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以及独立配置的公共厕所等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住宅小区内垃圾收集房、废物箱(桶)以及小区内会所等配建的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环卫部门或者街道负责管理。
  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应当先建好后方可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复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管理,优先适用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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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13 号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
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
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通过两
国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
合作,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
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
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
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
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房
地产、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商贸、会展、
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
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
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生态城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
批、核准和备案;
  (四)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
房屋、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
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
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配合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
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
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
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
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
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
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
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
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
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
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
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城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
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
  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
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
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建立落后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强
制淘汰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
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
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
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
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
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
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
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
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
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
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
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实
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将饮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
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
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
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态城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
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生态城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雕塑和
景观灯光,应当突出生态城特色,与生态城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
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
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
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条 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
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
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
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 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
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
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
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 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
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
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专门
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
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
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
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
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
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发〔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精神,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中山市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第五条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具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申请,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查新、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需在市科技局指定的认定时间前十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二)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企业创办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转交给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取消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推荐单位:
所在镇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零零七年制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网址
经济类型① 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简称 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②
企业主管部门 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是□否 名称
企业认证情况
申报类型 □生产型 □研究开发型 □技术服务型

注:①经济类型:1.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6.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7.其它企业
②所属技术领域:1.电子与信息 2.先进制造 3.新材料应用 4.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 7.其它

人员情况表
年企业人员情况表
人 员 状 况 计算单位
职工总数 人
其 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大专 人
本科 人
研究生 人
博士以上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未定职称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报告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导产品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特征与优势
  2.1 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
  2.2 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与优势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 人才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四、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4.2 生产制造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4.3 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情况
  4.4 市场开发和营销策略及能力
  4.5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五、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1 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领域
  5.2 企业三年规划目标(质量、生产、销售目标)
  5.3 人才培养计划
  5.4 产品市场竞争战略(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预测
  六、企业财务状况
  6.1企业投资主体
  6.2企业融资计划

附件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 □环保证明
□留学人员证明文件 □高技术产品证明
□验资报告 □新药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各类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 □ISO证书
□检测报告 □其它:
□查新报告 □其它:


注:下画线部分为必须上报附件。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镇区科技办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一、对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的评议

二、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范围、标准、条件的评议

三、对申请企业评价结论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