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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08:43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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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吕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以及近期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安排并结合我市成品油市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坚决杜绝成品油市场安全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加油站现象,实现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企业、个人自备油库(罐)和土炼油厂(点)。同时把甲醇添加站和加气站也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辖区内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证照有: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消防意见书;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土地使用证或供地文件;10、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11、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证明;12、防雷设施认可证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对照安监、消防、气象、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的规范要求逐项检查)。对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土炼油场所要坚决关停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整顿,市政府专项抽查督查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县(市、区)排查整顿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纠正当地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该关停的要关停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为各县(市、区)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将专项整治的情况以书面材料和表格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三阶段为市政府抽查复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

第四阶段为完善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底)。按照成品油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及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对规划范围内证照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加大整改力度,完善手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制度,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市、区)政府组织,市直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做好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哪个县(市、区)由哪个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2、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职责,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加油站实施取缔,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确认,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且安全员、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关闭。

城建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负责加油站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并对违法占地、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和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的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

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对公路运输成品油车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车辆技术状况等管理与稽查。

气象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防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各执法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消防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交警部门负责取缔流动加油车。

3、彻底遏制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这次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对所有加油站(库、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证照齐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安监、商务、国土、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联合签字,正常经营。对证照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及自备油库(罐)、流动加油车等全部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指定专人,严盯死守,绝不允许私自经营。对关停加油站库存油品,要实施统一处理,原则上由正常营业加油站收购并销售,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规定和私自存放油品的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4、处理好成品油专项整治与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扭转成品油市场混乱的局面,同时还要切实保证全市成品油市场的正常供应,决不允许出现囤积,停供、断供现象。

5、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企业,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防止个别媒体炒作。

6、切实严格责任追究。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大整治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出现工作中推诿拖拉,敷衍塞责,失时误事;检查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走过场现象。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属于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坚决杜绝人为干扰,对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建设背后的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成品油市场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把成品油市场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一定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规范经营,建立长效机制。这次专项整治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要经常性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的企业要露头就打,绝不允许营业,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吕梁市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张中生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改莲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学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学义 市商务局局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市国土局局长

王若东 市城建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李瑞峰 市质监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满 市气象局局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消防支队队长

郭丙福 市交警支队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主 任:高学义(兼) 市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东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学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成 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冯文平 市消防支队副队长

高志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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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6号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十五”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逐步完善评审评估机制,强化过程监督,科技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过近两年的科研专项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在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以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课题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获得的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按规定,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二、严禁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课题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课题依托单位为课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严禁课题依托单位直接从课题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变相截留课题经费的行为。

三、严禁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四、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按规定,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课题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课题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课题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部分课题在申报预算时,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现象,虚列人员费、考察调研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对外协作费等,课题完成后形成课题资金大量结余,长期挂账用于课题以外的支出,造成科技资金的极大浪费。从2006年开始,对课题结余资金问题,我部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六、严禁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部分课题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后不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情况,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由课题组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影响了科技预算的严肃性。课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课题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

七、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在课题申请时,部分单位为争取课题经费,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将课题占用的房屋、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技资金。在课题执行中,存在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到位率低甚至不提供配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题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八、严禁课题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目前,在课题管理中普遍存在重项目执行、轻经费监管,重预算、轻决算的情况,科研人员自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缺位,导致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经常发生。按规定,课题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依托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课题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依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

九、各主管部门、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1、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课题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课题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之一行为的,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课题拨款、通报批评、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2、课题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对课题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课题经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与之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有违反上述第一、二、六、七条之一行为或对第三、四、五、八条之一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课题依托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将课题经费作为本部门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要对所属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加强指导,提高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与科技部的沟通,杜绝本部门所属单位在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科技部将根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其相关信用。

4、科技部将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建章立制,指导和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加大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课题经费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之前纠正完毕,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汇总报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
20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