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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10:40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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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7〕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有关资源环境、能源环保指标进行考核,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绿色考核体系。
  第五条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以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手段,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园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业入园、专业集群、形成循环、绿色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努力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构建绿色经济体系。工业园区要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和国家、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要限期关停、取缔和淘汰。
 第七条 在市辖六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铁、炼钢、电力(以热定电或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要逐步淘汰、关闭。
  第八条 在太原城市建成区及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建成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等工业园区范围内,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燃煤区,全部使用电、气、油或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严格禁止原煤散烧。
  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郊县(市)发展。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等重污染企业,组织实施异地搬迁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第十条 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在天龙山、云顶山、凌井沟、汾河上游等自然保护区,晋祠风景名胜区等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汾河水库、汾河二库、枣沟等饮用水源地及晋祠泉域、兰村泉域等重点保护和环境敏感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开发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汾河太原段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下为2公里)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重污染项目;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影响铁路、道路两侧景观的企业,限期改造或搬迁。
  第十二条 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或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在环评中设置清洁生产专章,对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及污染物产生排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排污交易等方式,减少工业废气,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推行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
推进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经济等部门逐步建立环保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能耗、物耗等指标在同行业内进行考核,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第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大力倡导发展绿色经济,切实推进绿色转型;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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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当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军事机关负责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国防教育;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驻黔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的国防教育计划,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城市街道和农村的国防教育,由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流动人口的国防教育,由用工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该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精神、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国防体育、军事常识、人民防空、国防权利和义务等一般性知识。
重点教育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应增加国防理论、国防动员、国防战略、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军事技能和形势教育等内容。
重点教育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其他公民为普及教育对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士兵、应征公民的国防教育,使用省军区指定的教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和流动人口的国防教育,使用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通过各类培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现役军人,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进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士兵,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三)对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职工,结合军品生产和科研任务进行;
(四)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和其他方式进行;对技工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五)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单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扰乱、阻碍国防教育或者破坏国防教育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7月21日

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做出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
近几年来,各地交通部门在搞活公路运输企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改革试验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路运输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很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改变公路运输企业
的困境,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根本的出路是坚持和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和意思,望随时报部。



附: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公路运输企业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进行了初步改革,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改
善,同时努力完成了各项运输任务,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目前,公路运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活力不够,困难很多。绝大多数企业负担过重,车辆老旧,成本逐年上升,利润大幅度下降,人均留利大大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普遍缺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仅再投入能力低,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
维持,甚至处于经营亏损的状况。如何摆脱公路运输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增强后劲的问题,已成为公路运输企业的当务之急。
三、公路运输企业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微利企业,衡量它的经营成果主要是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不去,对社会效益的发挥带来了很大影响。要改变公路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坚
持和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这是公路运输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
四、深化公路运输企业改革,一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二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制,搞好按劳分配,改善经营机制,解决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当前,首先要解决两权分离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从而带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为此,要积极探索公路运输企业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不失时机地推行具有公路运输行业特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公路运输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第二,有利于使企业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运输生产和经营的良性循环;第三,有利于推动运输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后劲;第四,有利于加强运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有利于挖掘运输企业的潜力,促进“双增、双节”运动的开展;第六,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
,应当积极实施,大胆探索,稳步前进。
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都留给企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景气,车辆老旧,消耗大、成本高、效益差,处于亏损边缘的急需扶持的运输企业。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档分成。即企业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后,超过基数部分,分等累进按比例提取分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环境比较好,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运输企业。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在三至五年承包经营期内,以确定的基础利润为基数,企业每年以一定的递增比例向国家上缴承包利润。这种承包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管理有基础,生产形势好,经济效益高,发展有后劲,竞争能力较强的运输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即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这种承包形式适用于负担过重,经营亏损,虽经努力但在短期内扭亏困难的企业。
5.百元营收(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即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在百元收入(千吨公里)中所占的比例为基数进行承包(考虑到每年工资增长因素,基数可略大于上年实际数)。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持续发展,收入稳步提高的运输企业。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投入产出包干、两保一挂(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勾),或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探索实行更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其它形式。
七、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这是关系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成败的关键。承包基数要先进、合理、实事求是。既要考虑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前面临的各种情况,既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力求把基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
础上。基数确定后,如遇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已承包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八、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特别要防止承包后拼设备、吃老本和消费基金膨胀等情况的发生。承包经营要明确规定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防止失修漏保;承包后企业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明确承包期内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增值
的指标;同时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和审计制度。
九、为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在企业内部要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改革,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但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注意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内部蕴藏的积极因素,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当前,在运输企业内要在“包”字上大做
文章,建立生产、财务、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把有关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做到“纵包到底,横包到边”。少数小型企业,也可试行内部租赁及股份制的办法,搞活经营管理。
2.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体现职工所得和个人劳动成果、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使国家收入稳步增长,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随着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企业领导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机构设置、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配套改革的要求。要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和中央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各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抢险救灾、战备支前物资运输任务,继续发挥好公路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实行承包以后,要以企业升级为中心,改善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防止以包代管,一包了事。特别要抓好安全质量,杜绝
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粗暴待客、野蛮装卸,以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场、站、队、车活动,建设一支符合“四有”要求的职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根据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和岗位
守则,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使公路运输企业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政策性很强,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从事。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计划,分析情况,研究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实行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尚未实行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结合企业实际,订
出切实可行的承包办法。在具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步骤上,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分析企业现状,搞好对企业的评估,预测企业的发展,进行宣传教育,统一全员的思想认识,草拟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经营目标。
2.确定经营者阶段:除可通过由现任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形式确定外,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招聘、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经营者。
3.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阶段:要采用合同和公证等法律形式稳定和约束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确保承包期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的领导,要从认真研究企业的状况入手,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在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好地落实下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部门的支持,为搞活企业创造
较好外部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控制,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搞好运输市场整顿,确保公路运输有秩序地健康地发展。



198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