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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13:40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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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相关要求,现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执行不严,甚至没有定员标准,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可以降低不安全因素发生的概率,有利于改善企业劳动组织,有利于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工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三)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七)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请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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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代替


改革招工办法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招工中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人阶级队伍素质,改进劳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对于促使社会青年好学上进,抵制不正之风,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二大和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精神,我们在总结这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并不断总结新的经验,务求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规定
为了改革招工办法,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现代文化和现代生产技能的工人阶级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和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包括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招收新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二、招收新工人,应当从技工学校及职工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城镇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招收新工人,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收。除中央、国务院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内招”本单位职工子女。
三、招收新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养作专业技术工人的,一般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服务性工种工人
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也可以适当放宽。
招工的男女比例,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劳动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凡是适合女青年做的工作,应该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四、招收新工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工种、专业的要求有所侧重。技术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进行专业技艺考核。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侧重考核体质条件。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须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
,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体格检查,由当地劳动部门或招工单位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学校招生的标准执行。
五、各地的招工考核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招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招工单位负责,必要时还可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招工机构负责。
各单位在招工之前,应拟定招工简章,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工名额、男女比例、招工对象及条件、招工的地区范围、报考时间及地点、试用期或合同期限、录用后的权利、义务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
六、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新工人,应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由招工单位按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考核成绩和报考志愿分配工作,并先行试用。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合同。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
。发现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予以辞退。被辞退的人员,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七、招工考核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招工的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适当的报名费,不足部分由招工单位负担。
八、招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法规,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九、过去有关招工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城镇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时,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1983年2月25日
编者注:
(1)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本文中涉及的公司名/人名/技术名,均作了技术处理。
(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唐青林律师的观点是:司法鉴定人只应就涉案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结论即可,至于某项技术是否重要,鉴定结论不应予以结论,否则就是越俎代庖。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独立判断。
(3)北京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业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商业秘密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他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和案例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等媒体广泛报道。欢迎就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与唐青林律师交流切磋,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3721@163.com。

SY市人民检察院:
我作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劲松的律师,以及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威铭公司”)的法律顾问,收到该案湖南省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湘司鉴字201300001号、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后,仔细阅读该两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鉴定意见书》证明刘劲松的和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审判实践,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步应该首先明确“秘密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然后第二步判断涉嫌侵权的软件和权利人的软件的“秘密点”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结合本案,判断思路为:
第一步:明确“秘密点”。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本案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点”。辩护人希望检察官高度关注此点,此为本案核心要点,后续一切争议,包括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均围绕这个核心展开。
第二步:判断涉嫌侵权的软件和权利人的软件的“秘密点”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
既然本案“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而“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足以充分证明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
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检察官和法官一眼便知,本案刘劲松或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
1、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2008 在2008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辩护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结论不规范,让不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使用该《司法鉴定意见》:
(1)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本案“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这是令辩护人满意的地方,至少把案件“秘密点”确定了。
(2)但是,该结论第二点非常不规范,存在司法鉴定意见越俎代庖、误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项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状态做出司法鉴定,而不能越俎代庖,对某项技术的“重要性”做出判断。
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于“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不属于法定的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根据法庭上根据控辩双方的控辩进行独立判断。

三、进行“同一性比对”的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部分结论存在的问题
在同一性比对方面,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有三点司法鉴定意见:
1、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模块主要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2、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出现相当多的“相互复制”情况。
3、在汇龙2008 配置的BG模块、WT模块、CQ模块中,BG模块和WT模块是主要模块,BG模块和WT模块用于完成设备通信和信息交换,CQ模块为次要模块,其主要目的在于监听和记录BG与WT之间的通信工作,它无法独立工作,只依存于BG和WT模块。

(1)辩护人非常高兴地看到该《司法鉴定意见》判定“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结合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既然“秘密点”差异较大”,足以充分证明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检察官和法官一眼便知,本案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辩护人非常遗憾地注意到,该司法鉴定意见在得出“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的结论后,又饶开本应直接认定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的结论,接着说“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这实在令辩护人不解。
首先,这种措辞不科学,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关于司法鉴定应当尊重科学的要求。(I)“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只能证明存在部分代码段“相同和实质性相同”,而不是涉案的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同和实质性相同”;(II)“相当部分”是多少比例?是否足以判断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同和实质性相同”?如果不能针对“秘密点”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结论,这种比对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司法鉴定意见让法官和检察官无所适从,让案件陷入混乱。
(4)“相互复制”是什么意思?究竟谁复制谁的?“你抄袭我的、我抄袭你的?”这种描述竟然出现在用于刑事诉讼的司法意见结论中,非常不严肃、不科学。
(5)在同一性鉴定中,鉴定人还是忍不住对技术重要性得出鉴定结论。法律交给司法鉴定人的任务是: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涉案技术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情况即可。至于某项技术是否重要,与你司法鉴定人何干?非要对不该鉴定的内容得出结论,就是越俎代庖。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没有针对“秘密点”亦即“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是否 “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清晰明确的司法鉴定结论,相反又针对局部某项技术进行重要性点评。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于“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不属于法定的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根据法庭上根据控辩双方的控辩进行独立判断。

四、计算机软件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意见》本应包括哪些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具体到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所诉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具体到本案,就应该鉴定:汇龙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之间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五、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措辞应该清晰明确
(一)参考他案,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应该是清晰的、明确的
辩护人摘抄包括国家科技部下属的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内的两个鉴定意见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供贵检察院参考。通过参考这些司法鉴定意见,就可以知悉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
1、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46号】
法院根据海威康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名希公司生产的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仪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与海威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了国科知鉴字(201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海威康公司无创颅内压检测与监护软件源程序与名希公司MICP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系统软件源程序不相同,也非实质相同。2、海威康公司无创颅内压检测与监护软件目标程序与名希公司MICP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系统软件目标程序既不相同,也非实质相同。
2、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79号)】
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于2010年8月2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的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4)与其PA1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2.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1)与其PA2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