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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21:44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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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经投〔2006〕390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4、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大学8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1、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2、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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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44号




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3、工作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本);

  4、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7、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的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行业和要素的划分及涵盖内容按附件2执行)。确有必要调整证书行业类别或要素的,持证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高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6、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所主持或参与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明细表(含项目名称、所在地、编制进度、审批时间、主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报告书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环评深度,如:报告书、报告表或报告表加专题报告等字样。参与项目还应注明合作单位名称);

  7、与申请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清单;

  8、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9、与申请工作范围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申请

  1、单位名称及环评机构名称变更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调整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2、证书晋级(指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为乙级或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同第二项中的1-6项);

  (3)自荐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主持的报告书2本(由乙级填表资质申请晋升乙级的单位应提供参与合作的报告书2本),并附相关编制说明情况;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乙级填表资质单位除外);

  (5)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与申请行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我局将依照上述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进行受理。

  2、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其审查工作将本着“严格、公正”的原则,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为先决条件,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择优批准:

  (1)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

  (2)各地现有环评证书及其业务范围的分布情况;

  (3)各地环评工作的实际需要;

  (4)申请单位日常表现、技术力量、工作质量、业绩及考核成绩;

  (5)根据各时间段证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各项其他控制指标和控制细则。

  3、我局对各类申请的审查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考评根据需要可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三种方式。

  4、对各类申请的审批,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一般定于每年3月和9月,对申请的受理时间相应截至2月底和8月底。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审查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请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持证单位。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2001年4月25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一、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允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工作范围的限制。

  2、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二、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

  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三、行业类别划分

  1、轻工、纺织、化纤

  指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项目。

  2、化工、石化及医药

  指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项目以及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3、机械、电子

  指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项目;电子加工项目。

  4、建筑材料

  指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

  6、火电

  指各种火电、输变电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

  7、农、林、牧、渔业

  指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

  8、水利、水电

  指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建设项目。

  9、采掘

  指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项目。

  10、机场及相关工程

  指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的建设项目。

  11、交通运输

  指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项目。

  12、海洋及海岸工程

  指围海造地、海底管道、缆线铺设、防波堤坝、资源开采等涉海工程项目。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指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14、社会服务

  指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

  15、区域开发

  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

  指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项目。

  17、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指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项目;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项目。

  18、电磁辐射

  指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和电信、电力传输中的电磁辐射及邮电、广播、电影、电视项目等。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6日,人事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
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