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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1:31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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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现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表格1: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3
[表格2: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4
[表格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3]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5
[表格4: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4]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6
[表格5: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5]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7
[表格6: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6]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8
[表格7: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7]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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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以下简称《立项通知》)安排,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期为3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学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兑现申报承诺,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投入,引导建设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建设学校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提出的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设目标切实实现。要严格遵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
  二、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1年度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见附件),会同建设学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学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建设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学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立项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建设学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予以公布。
  建设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新的建设方案(一式3份)和《任务书》(一式8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发)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转,电话:010-66096232,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四、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建设院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表(各地分送)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痛实施“按时”、“按阶梯”治疗。充分满足癌症病人对镇痛麻醉药品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癌症病人因镇痛需用麻醉药品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专用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的诊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四、异地诊治的癌症病人,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暂住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病人亲友工作单位出示暂住证明)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五、病人或其亲友每次凭专用卡到医院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的亲友应持卡到发卡单位退卡注销。
六、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应不超过五日使用量。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医生可根据病情需用开具处方。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七、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后仍需使用的,持原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原发卡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八、其它危重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九、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如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十、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6)卫药字第86号关于《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