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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56:58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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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 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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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 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 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 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 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8日19时10分左右,山东省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鲁E06698(鲁EB0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工业火碱(核载19吨,实载94.8吨),行至山东省淄博市境内205国道桓台与博兴交界处一路口时,一辆号牌为鲁C02712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后面左侧超车后猛向右转弯,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追尾碰撞客车后部,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两车驾驶人均无相应车型驾驶资质,中型客车无营运资质。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车后,在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车距的情况下右转弯,导致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

11月11日19时左右,一辆号牌为鲁P9V538的三轮汽车,载22人(含驾驶员)参加亲属婚礼后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镇返回城关镇,行至聊城市境内333省道271公里100米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开来的号牌为鲁J62755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0吨,实载52吨)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三轮汽车驾驶人醉酒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轮汽车非法载人、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天之内,山东省连续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车辆违法违规超载超员、部分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也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今年以来,由货运车辆导致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勤务,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各地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上述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