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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1:28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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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 河道实行按水系统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当坚持治理与利用结合,清障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

第七条 河道整治标准: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干流、城市建成区内浑河支流为5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保护城镇、企业等重要河堤标准,可高于上限。

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条 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整治资金的筹集。

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资金以受益者自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堤防背水坡堤脚之间;无堤防的,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保护范围(护堤地):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延5至10米。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保护范围,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不含堤护岸林);

(五)堆放柴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的。

第十五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

(二)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已建成的鱼塘、蛙塘、蓄水方塘,应当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保证堤防安全。废弃后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七条 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 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布局。

第二十一条 经整治达到防洪标准的河堤可以兼做公路。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

第二十二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将园林、休闲、游乐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允许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利用堤防、开发滩地、水面。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河道治理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堤上放牧、挖土、取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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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等居民聚集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核发办法》规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抄送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对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全部采用审查性备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采用告知性备案(包含工业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
1.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程序经地、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3.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限建区内建设项目,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大营房城区3.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07号)要求执行,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审查、调整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规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1.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
2.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
3.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
4.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向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报备期限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完成。大营房城区项目报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审查性备案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告知(告知书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为准)。
1.是否存在违反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
2.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规或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条件。
3.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是否存在不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5.是否存在申请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广场周边的,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高度、灯饰等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规中城市设计明确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
6.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规划许可机关未对同步建设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配套公建、绿化设施提出有效 的规划要求的。
7.是否存在规划许可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变更、调整规划的。
第八条 规划许可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于2个月内修改完毕,重新上报备案。
第九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报备;对违反第七条审查内容规定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限期改正或撤销许可。因限期改正或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规划许可机关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8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5月底前将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法人代码、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胡永昌
联系电话:8226566 传真:8226566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试 行)



为了动态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探索有效工作方式,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具体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㈠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要按照《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的规定,于每月2日前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见附件3)。
㈡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㈢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㈠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㈡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㈢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㈣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政府信息统计数据要准确、完整、及时,本项工作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附:1、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2、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3、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4、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起 报 单 位 名 称 起 报 单 位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体育局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物价局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市粮食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农业办公室
市旅游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地震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政府法制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市信访局
市建筑管理处 市园林管理局
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市酒类商品管理局
市种子管理局 市畜牧兽医局
市卫生监督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气象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市烟草专卖局
白银区人民政府 白银公路总段
会宁县人民政府 中国银监会白银监管分局
靖远县人民政府 平川区人民政府
景泰县人民政府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指 标 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月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月度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月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月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月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月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月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月度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月度
申请总数 条 10 月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月度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月度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3 月度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月度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月度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6 月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月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月度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19 月度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条 20 月度
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月度
(2)“信息不存在”数 条 22 月度
(3)“非本部门掌握”数 条 23 月度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4 月度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条 25 月度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条 26 月度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条 27 月度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条 28 月度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条 29 月度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条 30 月度
(11)其它原因 条 31 月度
行政复议数 件 32 月度
行政诉讼数 件 33 月度
行政申诉数 件 34 月度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件 35 季度
收取费用总额 元 36 月度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元 37 月度
其中:1.邮寄费 元 38 月度
2.递送费 元 39 月度
3.复制费(纸张) 元 40 月度
4.复制费(光盘) 元 41 月度
5.复制费(软盘) 元 42 月度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43 月度
其中:1.检索费 元 44 月度
2.邮寄费 元 45 月度
3.递送费 元 46 月度
4.复制费(纸张) 元 47 月度
5.复制费(光盘) 元 48 月度
6.复制费(软盘) 元 49 月度
7.其它收费 元 50 月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人 51 半年
其中:1.全职人员 人 52 半年
2.兼职人员 人 53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4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5 半年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6 半年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2______年_____月
01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02 地区及部门编号: □□□□□□□ 单位盖章:
03 单位法人代码:□□□□□□□□-□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04 主管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05 主管单位法人代码:□□□□□□□□-□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期实际 本年累计
甲 乙 丙 1 2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申请总数 条 1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3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6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19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条 20
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2)“信息不存在”数 条 22
(3)“非本部门掌握”数 条 23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4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条 25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条 26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条 27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条 28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条 29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条 30
(11)其它原因 条 31
行政复议数 件 32
行政诉讼数 件 33
行政申诉数 件 34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件 35
收取费用总额 元 36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元 37
其中:1.邮寄费 元 38
2.递送费 元 39
3.复制费(纸张) 元 40
4.复制费(光盘) 元 41
5.复制费(软盘) 元 42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43
其中:1.检索费 元 44
2.邮寄费 元 45
3.递送费 元 46
4.复制费(纸张) 元 47
5.复制费(光盘) 元 48
6.复制费(软盘) 元 49
7.其它收费 元 5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 人 51
其中:1.全职人员 ** 人 52
2.兼职人员 ** 人 5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54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55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56

注:* 为季度统计指标,** 为半年度统计指标。


分 析 说 明

(描述本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请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一、单位概况
01、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2、地区及部门编号:指按照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2月14日在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的《关于调整机构代码的通知》中附件的要求编制的7位编号。
03、单位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参照“单位名称”填写。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参照“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政府机关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属本部门掌握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因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3、行政诉讼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36、收取费用总额: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递送、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8、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39、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递送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
44、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递送费用。
47、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软盘费用。
50、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1、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2、全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3、兼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6、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市政府本级信息,规范协调各相关单位在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保密局、市数字办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㈠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维护和更新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会同市保密局和具体制作、掌握信息的单位共同审核确定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㈡市数字办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及时维护和更新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传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㈢市保密局负责会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具体制作、掌握信息的单位共同审核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获取政府信息而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作出答复;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上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协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对各相关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负责对各责任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可以根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需要,随时确定信息报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指导各单位报送信息。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报送信息。
第六条 对报送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保密局和具体报送的单位共同审核确定其公开属性。审核完毕后,重大信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批准,一般信息提请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核批准后,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将信息编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存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依法登记受理,并及时转告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有关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保密局共同审核确定依申请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完毕后,重大信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批准,一般信息提请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审核批准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的;
㈡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