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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9:19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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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档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地名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地名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地名调查(包括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原始记录、补充调查记录和收集的考证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声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况、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图的原始稿、审定稿、正本(成图);

(四)《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及各种资料汇编的原始稿、审定稿、出版本和计算机软盘;

(五)本单位编印的地名刊物的审定稿和出版本;

(六)地名译写书刊的原始稿、审定稿和出版本;

(七)各种地名图的审定图和成图。

第八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地名材料应于每项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整理归档;

(二)地名材料以县(市)、市辖区为整理单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则整理,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类别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况与地名表应装订成册,地名卡片应装入卡片柜或卡片箱、盒,地名图应采用图筒或专用柜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带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管理;

(五)编译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六)地名档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应按《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条 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应定为秘密级,尚未公开的地名录、地名志和地名资料汇编等应定为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的地名档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门利用;查阅非涉秘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分析研究档案的利用效果,总结推广档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5月5日颁发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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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法制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进一步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把各项民政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行政,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和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发展。改革开放
以来,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民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民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来说,法规体系还不够
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组织学习和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精神,高度重视民政法制建设,加强对法制工作的
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经常过问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本职工作所需的主要业务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和民政专业法律水平。

今后,各级民政部门在布置、检查和汇报工作时,要把民政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本部门的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基础建设等各项法制工作都有明显的改进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和保障民政事业
的顺利发展。
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民政立法步伐,到本世纪末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政法规体系。民政立法工作是民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
,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抓紧拟定本部门近、中期的立法规划,加强地方性民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今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同志对本部门当前应当抓紧起草的立法项目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措施,使立法项目、起草
进度、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四落实。起草法规,要注意着眼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政工作的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着眼于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总结和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符合民政工作的实际;法规草案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
基层民政干部和有关民政对象的意见;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法规的质量,注意法规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三、切实做好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当前,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政执法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或定期的民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纠正违法
的或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人员要予以处理和通报。通过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使之在民政行政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四、进一步做好“二五”普法和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开展“二五”普法活动,加强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法制讲座、短期培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每
一个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应当通过普法活动和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熟悉、掌握国家的重要法律和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民政专业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执法水平。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依法做好每一件民政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案件结束以后要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今后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并形成制度。通过这些工作,检查和监督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促进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民政部门的声誉和形象,保障民政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各项民政法制工作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法制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提高整个部门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效率。因此,在立法、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编制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法规清理、法规汇编、规章备案、法规
档案等工作中,要规定工作职责,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法规清理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对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民政工作实际的,要按照法定职能和程序,及时修改或宣布废止。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本地区
民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以方便民政干部使用和有关部门查阅。此外,民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建立民政法规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民政法规的自动化利用和管理。要注意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调查,加强法制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学习
、探讨、研究民政法制理论的风气,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促进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
七、要加强和充实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民政法制工作的任务重,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都很强。没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法制工作队伍,民政法制工作就难以做好。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建设,注意培养和选拔民政法制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同本部门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使本部门的法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同志要重视和支持法制工作,为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本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必须经法制机构审
查,其他涉及法制建设的工作,应当征求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领导同志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为民政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工作。民政法制建设任务重,意义深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精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对在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地区的民政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1月30日

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年4月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辛勤工作,连续作战,英勇奋斗,不怕牺牲,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密切配合,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严打”整治斗争进展顺利,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治安混乱地区的面貌大为改观,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政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中央交给的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任务。在斗争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社会各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大案支队等323个单位“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和平等435名同志“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坚持“严打”方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排除干扰,依法办事,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当好人民的公仆,法律的卫士,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连续作战,不怕牺牲,无私奉献,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表彰先进活动为契机,深入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政法综治干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