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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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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与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并重,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自觉性。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应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凡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听取意见的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主持下,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北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自治区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以及构建产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发展民生经济、新农村经济等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开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市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市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市长主持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策,按照《北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自治区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绩效办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效果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有关机构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的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一般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特别重大的,视情况增加后评价次数。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概述: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制度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与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并重,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自觉性。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应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凡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听取意见的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主持下,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北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自治区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以及构建产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发展民生经济、新农村经济等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开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市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市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市长主持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策,按照《北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自治区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绩效办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效果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有关机构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的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一般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特别重大的,视情况增加后评价次数。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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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08号



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做好《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制定了《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为保障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公路司)下设运输保障组,负责全国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

  运输保障组负责人:谢家举、李志强。

  联系电话:白天(8时至17时):010-65292780。

  夜间(17时至次日8时及节假日全天):010—65292528。

  传真(24小时开通):010—6529278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具体负责“治超”期间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 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在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其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按照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还应及时向部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四)承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如煤、原油、矿石等)和产成品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企业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运发[2004]198号)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级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少数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

  属于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启动一级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属于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省级“治超”领导小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黄色预警警报,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并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经核实确认为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在1小时内向交通部报告,交通部将立即向国务院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四、 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数量要按照下列原则执行:50万人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20辆5吨以上的货车,每增加50万人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20辆,依此类推。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调用,按应急预案级次分别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进行。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交通部报告并申请运力支援,由交通部负责协调调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由所在地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收缴,并按本预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如果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组织后,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部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保障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五、 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类型、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需要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的特别通行证的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任务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的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

  六、 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以上车辆或设备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应由车队队长带队,10辆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交通部门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七、 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的手机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者逾期不缴回《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文明服务记O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备案。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针对育发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现对育发类化妆品内涵的界定及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育发化妆品内涵界定应当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育发化妆品定义为准,即“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二、普通化妆品的广告、包装等宣传中出现类似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中功能范畴的描述,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生产企业在普通化妆品宣传中应该避免使用易与功能或疗效混淆的描述和术语,不得有扩大宣传。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