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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21:30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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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3〕12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市性的重要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统计局协商后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各新闻单位采用稿件时,应对其引用的统计资料予以审查,确保准确性,并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的有关规定。


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试行) 
(太原市统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为进一步拓宽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更大限度地发挥统计的职能和社会效益,加强和规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向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更好地为太原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原则
(一)“唯一性”原则。太原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只能由其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捕捉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信息,及时报道全市率先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所调查搜集的月度、季度、年度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进度性统计资料。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通过组织各种普查、专项调查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普查、专项调查结果和情况。
(三)其他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根据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组织人员对原始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三、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方式
统计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件或记者采访等方式发布。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提供新闻稿件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见附表)。新闻发布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或由太原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指定专门的联系人,根据《太原市统计局统计新闻发布会日程表》的安排,组织新闻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或及时到太原市统计局索取新闻稿件,并冠以“据太原市统计局新闻发布会提供……”或“来自太原市统计局的报道……”等字样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可视情况邀请参加。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的发布,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会,或由太原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各主要新闻媒体参加;或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记者集中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其他统计资料的发布,主要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以灵活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与统计部门积极配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及特点进行及时报道,努力扩大统计服务的范围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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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1]522号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
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意见,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
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以经交[1986] 161号文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区经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已以桂经字[1986] 251号文转发,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区具体情况,区经委等八个部门还制定了<<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此<<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城镇、村寨、行政个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经委牵头,区交通厅、区公安厅、柳州铁路局参加组成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铁路局;境内有铁路的地、市,应在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市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分局、
铁路公安分处参加组成地、市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分局;县境内有铁路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工务(管理)段、铁路公安派出所参加组成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工务(管理)段。各级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
的任务是:(1)负责组织管区内宣传、检查落实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经交[1986] 16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2)每半年分析一次道口安全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每年秋季组织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4)处理道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柳州铁路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两个月时间(以后定为每年九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开展一次贯彻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使铁路沿线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城乡人民群众人人懂得和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二是铁路沿线的人民群众。每年十月底以前将开展情况逐级总结上报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执勤时,要佩戴袖章和带上检查证件。袖章、证件的制发,按机动车辆管理的分工由有铁路道口的公安部门负责。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由市、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交通安全员”检查证件和袖章。
第四条 道口标志及停车让行的标志设置与管理。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由铁路产权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年底以前代为设置并负责维修,并分别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管理,乡村道路由当地乡、村管理。
道口标志及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式样按经交[1986] 161号文件规定图式设置,标志杆的侧面或背面分别书写“xx公安局设”字样。
第五条 强化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道口的安全管理。对交通特别繁忙、交通秩序混乱的铁路道口暂定十五处(详见附件),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在交通高峰时间,按照分工由各有关市、县公安部门派出人员,协助铁路执勤人员维持道口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
全。
第六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要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作为对驾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则:
(1)凡在铁路道口上造成事故时,按<<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1979] 178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分清责任。造成铁路或道路等设备损坏时,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造成铁路临时停车或中断行车者,十分钟以内赔款五十元;超过十分钟者,每分钟递增赔款二十元。
(3)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无正式铁路道口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处,强行穿越铁路线路者,罚款五十万,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铁路道口停留(包括车辆故障)、转弯、调头、超车、倒车或超速行驶时,罚款三十元,并对由此造成的一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各种车辆通切铁路道口时,不按道口信号显示要求行车或超越铁路道口信号时,罚款五十元。
(6)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罚款二百元以下。
(7)各种车辆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前,不在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外停车僚望者,机动车罚款五十元;畜力车罚款二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
(8)畜力车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人不下车牵着牲畜步行者,罚款五元。
(9)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听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指挥者,机动车罚款三十元;畜力车罚款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单车罚款二元。
(10)非法私设或私自加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者,除责令其立即折除外,罚款二百元。并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1)殴打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扰乱道口交通秩序、干扰铁路道口工作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予罚款或交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12)本办法由交通管理人员、铁路公安和持有“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证件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赔、罚款收据(注明:不能作报销凭证)由柳州铁路局统一印制,收取的赔偿费专款专用。罚金一律交同级地方财政。
(13)自赔、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十天内,衩罚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指定地点交纳罚金。超过十天未交者,每天补罚滞纳金二元。超过二十天未交者,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所有铁路道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桂林市、柳州市、南宁市、鹿寨县、河池市、贵县等市、县公安部门派员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铁路道口:
(1)湘桂铁路K354+010道口 (桂林市)
(2)湘桂铁路K357+542道口 (桂林市)
(3)湘桂铁路K359+092道口 (桂林市)
(4)湘桂铁路K4 +500道口 (桂林市)
(5)湘桂铁路K482+255道口 (鹿寨县)
(6)湘桂铁路K521+716道口 (柳州市)
(7)湘桂铁路K524+248道口 (柳州市)
(8)湘桂铁路K525+881道口 (柳州市)
(9)湘桂铁路K528+781道口 (柳州市)
(10)湘桂铁路K785+196道口 (南宁市)
(11)湘桂铁路K786+304道口 (南宁市)
(12)湘桂铁路K790+241道口 (南宁市)
(13)黎湛铁路K52 +037道口 (贵县)
(14)黎湛铁路K54 +510道口 (贵县)
(15)黔桂铁路K159+702道口 (河池县)



198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