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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22:01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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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建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公平贸易局,信息化司,报刊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三农”工作作为商务工作重中之重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践行党中央的这一决心和信心,把“三农”工作放在商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位置,进一步强化支持服务“三农”的力度,拓宽服务“三农”的领域,创新服务“三农”的手段,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要密切结合商务工作的实际,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要求,努力构建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业基础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二、加强农村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扩大农村日用品现代流通网络。深入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要在巩固、完善现有流通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锁化农家店的覆盖面,争取2008年农家店覆盖80%以上的县(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提高连锁农家店的质量。加大对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逐步提高食品、洗涤日化用品和农资等商品的配送率,切断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的渠道。狠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质量,严把承办企业准入和农家店验收关,完善农家店质量“回访”制度。

  (三)增强农家店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推进“一网多用”,加强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部门的战略合作,使更多的电信产品与服务落户农家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农家店在药品、邮政用品、文化用品的经营政策,扩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功能,研究减轻农家店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为农家店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夯实农村商品对接平台。要总结推广大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合作开发农村市场、支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经验,进一步落实已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搭建合作与对接新平台,畅通产销联结渠道,引导带动优质工业品下乡,降低流通成本,使农村消费更加便利、安全、实惠。

  三、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充分发挥“双百市场工程”的骨干作用。继续扶持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两大系统和检验检测、结算、信息、监控、废弃物处理五大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与冷链系统改造,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推动综合超市、食品超市等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直接从产地采购,发展一批农产品直采基地,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推动和扩大订单生产,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农产品销售,夯实农民增收的基础。积极培育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主体,大力发展流通合作组织,积极推动农产品流通规模化和产业化。

  (三)积极完善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继续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等措施,支持农产品流通公益性设施建设。引导财税、金融、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政策。

  四、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一)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棉、肉、油、豆等重点农产品的产能、产量、进出口、价格、需求等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市场变化。继续办好《商务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前瞻性监测和预警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供需情况组织生产与进口,保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二)完善市场应急调控体系。区别不同农产品实行分类调控,对重点农产品要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调剂、储备调节、进口调节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要落实好储备肉、储备糖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在京、津、沪、穗等特大城市周边建设一批储备肉专用冷库。要完善应急商品数据库,协调财政部研究建立市场应急调控资金。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食品安全问题。尽快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配套的规章和标准。加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培育认证100个绿色市场。加大对出口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四)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水海、园艺、畜禽产品等传统优势农产品出口,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种和品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基地注册、备案和出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制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技术,提高企业通过GAP、HACCP等国际认证的比例,加强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等。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加快研究、设计满足农产品出口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抵押和担保方式,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险的承保范围,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与便捷服务,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保险。

  (六)探索有效手段,调节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大宗农产品进出口调节。对国内短缺、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利用关税、配额等手段进行进出口调节。对社会普遍关注、受进口冲击较大的农产品,及时从政策和法律实体要件层面研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可行性。对条件成熟的案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农产品国内市场稳定。

  (七)深入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继续以“东桑西移”工程基地为基础,以产业链、组织链、科技链和信息链建设为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优质蚕茧生产基地,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推动蚕桑生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进一步完善扶持蚕桑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政策性银行,解决蚕茧收购阶段性高资金占用问题,推动建立蚕桑业灾害保险制度,延伸惠农政策。

  五、加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推进力度

  (一)提升新农村商网的服务水平。完善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发布”、“咨询互动”、“交易对接”三大功能,加强信息挖掘,丰富服务内容,突出信息的商务特色,发挥信息的预报和引导作用,建立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为促进农村流通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

  (二)继续办好《新农村商报》。调整发行方式,优化版面内容,突出以扩大“消费”为主要内容版面的位置,优化相关栏目,增加“农业投入品”版面,加大对农民最直接、最关切、最有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增加来自基层作者的直投信息等内容。立足商务,提高现代农业特征的商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效率。

  (三)抓好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在全国2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建设,为农民应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创造条件,把商务信息服务直接送到农民身边;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流通经纪人和农户骨干等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引导农民主动应用互联网促进农产品销售,探索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商务信息传递有效途径。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是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具体表现,需要稳定的资金扶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试点工作中的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力度及方向,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对能够长期发挥作用项目的投入。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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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中发[1980]84号文件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
16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因此,厂矿、企业单位办学是我国发展普教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正确贯彻中央有关指示,既要鼓励厂矿、企业单位兴办和支持教育事业,又不要乱摊乱派,过重增加厂矿、企业负担,特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单位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今后,凡新建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扩建为大中型企业,兴建大批职工住宅或居民区,都应把办学纳入建设计划,统筹新办学校的基建投资。
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规划的,其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二、凡是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厂矿、企业单位,即职工在一千人左右(含大集体职工),家属相对集中,或职工虽只有几百人,但需要入学的中小学生人数够一个年级班额的,都应积极筹办普通中、小学或职业技术班,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弟入学问题。对于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办学条
件、目前尚未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应与周围其他厂矿、企业单位联合办学,共同负担合理的办学经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已经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不要随意撤并学校或缩小办学规模,并应努力把它办好。各级教育部门要对厂矿企业学校加强领导,在教学业
务、教材、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提高教学质量。
三、单独办学和联合办学都有困难的中小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区、县教育局有责任统筹安排到教育部门办的学校读书。由厂矿、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8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向办学单位交纳合理的办学经费,以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收费标准
:城市学校每生一学年,小学生六十元,初中生八十元,高中生一百元;县镇和农村学校,小学生四十元,初中生六十元,高中生八十元。学校需要新建或改造原有校舍的,厂矿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校舍修建费。标准:每生按小学生3平方米,初中生4平方米,高中生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
算,以当地建筑造价一次性收取,可以交钱,也可以用建校需要的物资、设备、运输力量折抵。此项费用,从厂矿、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微利或亏损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酌情减免。
四、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弟,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他们就近地到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入学,除学校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必需的代管费外,不收取其它办学经费。这些单位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但不能硬性摊派任务。
五、厂矿、企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办学经费,一年一次或两次付给县(区)教育局。由教育局按学校容纳厂矿职工子弟就学人数,分配给学校,主要用于相应的开支。校舍修建费按照标准一次付给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禁止学校直接向厂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收取和摊派办学经费

六、某些厂矿学校招收少数厂外的学生以及学生父母一方属当地居民,另一方属外地职工在厂矿学校和教育部门办的学校入学的,应一律维持历史习惯,继续招收这些学生入学,不得另行收费,更不能把学生推出校外。
七、教育部门办的城市、县镇中小学,除重点中学按规定范围统一择优录取学生外,应按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的学校服务区域,凭户口就近地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包括随父母调动的转学生)。学校不能为了增加收入,任意招收户口不在本区域的学生入学。不能拒收合乎条件和规定的转
学生,不能向这些学生收取转学费。对于虽远离县、镇,但就近有入学条件的厂矿、企业单位,为了追求“名牌学校”,愿出高额经费组织学生进城入学或违背当地划区规定,跨区入学的做法,应予制止。已跨区入学的可等学生毕业完为止。



1983年11月16日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1983年3月7日,商业部

(摘要)
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质量是多环节的综合反映。近年来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卫生状况有所改善。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不够重视,违章事件时有发生。加之商业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点多面广,设备陈旧,厂房简陋、工艺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造成饮食卫生状况差,食品卫生合格率低,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不断发生。为了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卫生的落后状况,提出下列两点意见:
1.各级商业部门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要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本系统,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整顿、技术改造、体制改革、落实经营责任制等项工作,全面安排,认真抓好。
2.各主管粮、油、食品、饮食、副食品等有关专业公司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责任制,并把食品卫生作为个人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落实到组到人。在生产、保管、调运和销售各环节中,都要层层把关,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做到不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当前对那些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卫生质量达标率低,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企业,要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三、继续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的检验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是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粮、油、畜禽屠宰、调味品等方面检验机构和队伍已具有一定规模、培训和充实了技术力量,配备了一些必需的仪器。如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建立的检验处或中心化验室、粮油卫生监测站,食品公司系统建立的卫生检疫机构和检测机构,应继续巩固和加强。但是,在部门和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很不适应食品、饮食业的发展。今后在充分发挥现有检验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各专业公司应当重点抓好基层企业检验机构的建设,也可以因地制宜搞联合检验中心,组织培训技术力量和配备常规检验设备,开展卫生质量检验,对加工的产品,必须逐批进行检验,严格把好卫生质量关。
四、要建立商业系统的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
凡发生食品污染重大事故损失万元以上的;发生三十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或者虽未足三十人,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致残致死的,均应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经济损失、处理结果及时报部。
望你们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做好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准备工作,并请将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