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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1:59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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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
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
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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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3]第148 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有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政函字第0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张家港分局: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后,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驻办公的,不允许区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的中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基本帐户①。
注①“外汇基本帐户”是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二、区内企业若需向区外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须持经外汇局批准后开列的“开户通知书”到区外的金融机构开立临时贷款户。此帐户只能用于向外支付,不允许用以收汇。外汇局在批准此类业务时,应规定帐户的使用期限。外汇贷款使用完毕后,区内企业应持开户金融机构的销户凭证和原开户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销户手续。
三、保税区外的企业因向内企业购买货物需购汇或付汇时,除按照结汇、售汇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四、各分局使用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请按照总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五、《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保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