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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5:58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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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中核人发[2003]69号)和《关于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请示》(核建发[2003]4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个集团公
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
调整方案,即: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管理;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面向两个集团公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并负责管理工作。

请你们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
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希望在工作中搞好分工和协作,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工作中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接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请将你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
期向我部通报。

特此函复。

附件: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集团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劳动法》和《职业
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初级、中级、高级
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综合
管理和指导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包括职业技能
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
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

(八)负责对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
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
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
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此外,面向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负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
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
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经集团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条件审查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核意见,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
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
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集团公司行
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
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
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
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
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
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自觉接受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保障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
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
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
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
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
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
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内部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职业、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
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有
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集团公司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
源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
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
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
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
情况。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两年评估一次。对
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
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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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李志刚 姚达武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把学习和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圳为实现国际化城市和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首先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地指导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国际惯例办事,开创深圳司法工作新局面。为此,本文对深圳司法干部的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有人认为,“素质”一词本是生理学概念,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指神经系统、脑的特性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特点。素质是心理活动发展的前提,离开这个物质基础谈不上心理发展。也有人认为,所谓的“素质”是人在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作用及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一种综合品质。还有人认为,人的素质是指个体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固的性质。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语同志认为,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基本品质结构,包括人的思想、知识、身体、心理品质等。尽管各门人们对素质的解释不同,但都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素质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作基础,以其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生理的、心理的成熟水平的不同决定着个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对人的素质的理解要以人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为前提。人的素质包括重量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等。
从深圳司法工作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来看,我们司法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政治素质,包括思想政治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哲学思维能力(含逻辑思维能力),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统帅我们的一切司法工作,讲政治、讲大局、统一思想,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克服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倾向,防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2)创新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各项司法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3)文化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行政管理知识和电脑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和工具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自学能力,至少掌握英语等一门外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与WTO的要求接轨;(4)专业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的一致性,牢牢树立司法干部忠于法律的新形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制水平,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信息素养;(5)身体心理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态,敢闯敢拼的献身精神。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就是要依据司法干部队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司法干部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司法干部的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司法干部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司法干部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它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司法干部的天赋条件,提高司法干部的各种素质水平,并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具体来说,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1)根本目的是以整个司法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2)核心是挖掘司法干部队伍的潜能,立足于司法干部的潜能开发和综合品质的提高,全面提高每个司法干部的素质,即全面性、适应性;(3)注重司法干部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品质的教育;(4)注重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5)它是对司法干部从入业到退休所进行的教育,具有职业终身性。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与时俱进,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和学风问题,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种实践的一贯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作风上、素质上与时代同进步,站在时代的前列,不断推进司法工作创新,将司法工作不断推向新的发展境界。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提倡以教促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司法工作水平,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代中国,法律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最主要的调控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是抽象规范的组合,把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理解、应用和转化的过程,司法干部的素质决定了他们对法律及立法精神的理解程度,决定了他们应用法律处理日常司法工作的能力。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要给执法者流出一定的自由裁量度,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当行使就必然要求司法干部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历史大变革的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又客观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难免会有一定的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要求司法干部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具体问题,将法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推动司法工作日益科学化。因此,加强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司法干部的法制水平和司法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众经济矛盾纠纷,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干部的素质和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快速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对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可以使广大司法干部紧紧牢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系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推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新年伊始,深圳市委三次八届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力争用20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首先要求我们政府司法工作现代化和国际化,将现代最新高科技成就用于现代办公体系,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干部队伍也要现代化和国际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保证。
(五)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市”的迫切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础。
一个国际化城市,必然也是一个文明法制的城市。构建法治政府,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城市,是深圳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深圳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按照国际标准打造城市新形象,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当前,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开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解决政府中存在的“三位”问题(越位、缺位、错位),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三位”问题出现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己任,加强学习,不断与时代同步前进,不断熟悉、掌握和深刻领会新的法律法规,打造政府公正的新形象。
(六)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司法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的需要
私心人皆有之。但国家公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否则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这是人类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后天认识和智慧,也是我们党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共识。因此,司法干部要加强学习,强化腐败堕落对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也是司法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促进司法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形成学习养廉、以学促廉的新风尚,有利于防腐倡廉,更好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党的先进性与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调动司法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在深圳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注重前沿性、现实性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应注重前沿性、现实性,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前沿性就是要求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有前瞻性,要满足深圳依法立市的需要,满足深圳营建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满足深圳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现实性就是要紧紧围绕深圳当前司法工作迫切需要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
(三)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全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好两个环节:第一,要抓理论武装,要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弄懂学透;第二,要抓实践落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尤为重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重在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方面狠抓理论学习,把学习重点放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立场、观点、方法上,放在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上,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现代法学的最新理论成就,另一方面要结合深圳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开展学习。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四)突破四个学习认识问题
我们司法干部要戒骄戒躁,不断进步,突破四个对学习的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惰”,克服自身的惰性思想,不管是革命老同志,还是中轻年干部,都应该放下包袱,少打麻将,多读书,读好书;二是要破“满”,突破学历上的认识,认清形势,明确正确的学习方向,学习永无止境,“满则损”;三是要戒“浅”,不满足于既有的知识,注重理性思维,理论联系实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主线,统帅我们的司法工作;四是要防“单”,学习形式要灵活、丰富多彩,多方面学习,尽快改变自己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
(五)始终贯穿终身教育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西方世界出现了终身教育思想,主张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中的各个年龄阶段。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朗格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提出终身教育提案,在全球得到积极响应,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终身教育法规。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国际教育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深刻分析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认为人类正在走向学习化社会,每个人必须终身继续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反映时代发展的特色和风貌,教育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戒骄戒躁,将有限精力都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限的学习之中去。
(六)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指一个人较少依赖他人的帮助掌握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独立阅读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的更新以几何级数激增。如果一个司法干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就可以迅速扩大知识面,并增强自身的技术和技能。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中能力的培养是极其重要的方面,学习能力又是其它能力发展的基础,它影响其它能力发展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七)提倡创新性学习
农业社会的教育主要通过保存和延续前人积累下来的经验,学习方式往往只能表现出“接受学习”的特点,即教师讲、学生记,学习者通过大量的诵读、记忆、模仿来掌握知识。工业化社会则明显地打着工业化生产模式的烙印,强调“标准化”课程教材体系、“标准化”考试评价模式,对学生统一采用“生产流水线式”的“填鸭式”灌输,学生成了“标准件”、复印机和电脑存储记忆体,创新精神和个性特征基本上被“阉割”。教育部吕福源副部长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创新人才的最重要的特征不是掌握更多的已有知识,而是具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会运用知识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对创新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发动一场“学习的革命”,提倡“高效学习”,提倡创新性学习,运用先进的学习方法,充分开发人的学习潜能。
1979年,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把当代人类的学习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维持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维持性学习功能在于获得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培养对现实社会的适应能力;而创新性学习“是一种可以带来变化、更新、重建和重新系统地阐述问题的学习”,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学习提高人们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使个人和社会做好准备,以便在行动上与新情况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提炼、升华和“重新组合”已有的知识,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自主探究能力,随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而不是单纯去传授那些已有的书本知识。
(八)提倡研究性学习
信息素养是渗透在素质教育中的专业素质要素之一。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培养司法干部的创新素质,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主动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评价信息、发布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需要的人的整体素质。研究性学习是正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未来主要学习方式之一,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极好载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里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教育技术真正统一到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时候,只有当教育技术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和革新这个教育体系的时候,教育技术才具有价值。”教育信息化既给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技术和媒体,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以开放、交互与共享为特征的学习方式有效运用于司法干部队伍,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制定《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内容,也会出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立法工作要先行,要加强研究制订新的具体法规。立法工作要从有利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的角度,解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了将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市人大或市政府应加强立法,制订《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或者《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包含总则、教育的对象、内容、要求、教育投入、后续教育考试、免试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构建专门的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
随着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的那种“一个学历管终身”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学校的学历教育并不能真实反映人的素质和能力。现在教育部在全国已经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党校主管党员干部的教育问题,但现在或将来不少的司法干部是非党员同志,有的同志还是民主党派人士,这些同志难以从体制上纳入到党校的教育范畴。同时又考虑到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长期性,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统管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当然,也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学院”,将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纳入到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去。
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实的领导班子。学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采取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有理论和经验、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其次,要建立一支强大的骨干教师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组建自己的教师队伍:一是从深圳现有的司法队伍中挑选人才,组建基本教师队伍和行政班子;二是从省内、市内各个大学聘请知名教授担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三是邀请高科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授最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四是吸收有才华的律师加入教师队伍。
第三,要成立专门的教材、刊物编写班子,组织编写《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列教材》和《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期刊,编写的教材和期刊既可以采用纸质类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采用电子图书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

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