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七年七月十九日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有效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制定本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范围是: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月度结算和年终考核决算。门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封顶线(600元)之间的医疗费用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实结算;门诊大病部分病种医疗费用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实结算,部分病种医疗费用按定额指标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结算控制指标结算。
第四条 门诊大病部分病种定额指标和住院结算控制指标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筹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定额指标是指按每人每年核定给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标准,包括基金支付和参保居民个人自付两个部分。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实行定额指标结算。2007年三种门诊大病的定额指标均为48000元/人/年。
第六条 住院结算控制指标是指按人均水平核定的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均次医疗费用标准,包括基金支付和参保居民个人自付两个部分。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见附表。
第七条 月度结算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请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稽核,并分别按以下办法结算预(拨)付:
(一)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600元)以下,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实结算。
(二)门诊大病费用。
1、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实结算。
2、参保居民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的医疗费用,按定点人数和定额指标月均额度预拨。上述门诊大病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液、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费用从门诊大病定额指标相应扣减。
(三)住院费用。
1、月均次住院费用低于住院结算控制指标的,按实拨付;
2、月均次住院费用等于或高于住院结算控制指标的,按住院结算控制指标拨付。
(四)月度结算时预留基金应结算额的5%,年终考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基金不予支付:
(一)将不符合入(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或办理出院的;
(二)不符合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的;
(四)上传数据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或与病案不一致的;
(五)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医疗项目与有关部门批准资质、项目不一致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医疗文书的;
(七)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基金,金额较少、情节较轻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6]4号)相关规定处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条 年终考核决算
(一)年终考核
每年初,市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物价、审计、药监、工会等部门,联合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根据上年度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奖励和补偿。
年终考核参照诚信考核办法执行,发生下列情况扣分标准为:
1、未按卫生部门双向转诊有关规定执行的,查实1例扣2分;
2、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挂床的,查实1例扣4分;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个人自理费用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超过1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年终决算
1、预留结算额的拨付。根据诚信考核得分,按下列办法确定上年度月结算预留部分的拨付额,并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3月底之前拨付:
(1)年终考核在70分(暂定)以上(含70分)的,按实际考核得分的百分比拨付;
(2)年终考核在70分(暂定)以下的,预留结算额不予支付。
年终考核60分以下的,取消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全年费用决算
(1)实行定额指标结算的门诊大病,低于或等于定额指标的,按定额指标拨付,超指标部分不予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①均次住院费用低于住院结算控制指标的,差额部分基金按50%奖励拨付;
②均次住院费用高于住院结算控制指标、超过幅度在5%(含5%)以下的,超过部分基金按50%补偿拨付;
③超过住院结算控制指标5%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附表: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医院等级
医院
类型
医院名称
结算控制指标(元)
备注
三级
综合
江苏省人民医院
9000
南京市鼓楼医院
9000
南京市第一医院
9000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9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8500
专科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
3500
专科病种治疗结算指标
南京市第二医院
10000
南京市口腔医院
4000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4500
南京市胸科医院
7600
南京市脑科医院
9000
中(西)医
南京市中医院
6000
二级
综合
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玄武医院)
5000
南京市红十字医院
5000
上海梅山医院
4200
鼓楼区中央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康爱医院)
4200
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
4200
南京市秦淮区双塘街道许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秦淮医院)
4200
南京市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建邺医院、南京市第二惠民医院)
4200
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下关分院)
4000
栖霞区甘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东瑞医院)
4000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栖霞区医院)
3500
南京市白下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白下医院)
3500
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白下区建中中医院)
4200
中(西)医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白下区中医医院)
3000
南京市玄武区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玄武区中医医院)
3000
南京市下关区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下关区中医医院)
3000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花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3000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花台区板桥中心卫生院)
2500
一级及
一级以下
综合
南京市鼓楼区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2500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三乐医院)
2500
南京市下关区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下关区小市医院)
2500
其它医院
2000
儿童住院结
算控制指标(16岁以下)
16家儿童专科定点医院(三级)
4000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本院城镇居民结算指标的60%
精神病专科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医院名称
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脑科医院
6000元/人次
二级医院
50元/床·日
一级医院
30元/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