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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59:29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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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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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4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安排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安危的高度责任感,树立统筹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的全局观念,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防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 加大力度,查明隐患,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地质灾害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群死群伤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厅(局)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把地质灾害普查作为重点工作紧抓不放。部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厅(局)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普查的力度和速度,增加普查投资,打破目前普查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周期较长的局面,快速查明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便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三、以人为本,共同防御,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监测预报是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专业人员,充分发动城市街道居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指导其建立健全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制和群测群防体系。特别是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区,要根据已查出的隐患点,建立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居委会主任、乡(镇)长、村主任,同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请各省(区、市)厅(局)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上报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查出的大型和特大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业监测责任制,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实施专业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四、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编制和完善市级和县级以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有重大隐患点的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 “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村、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拟订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汛期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土资发[2003]229号文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预报预警的基础上,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延伸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区)级和地质灾害特别严重的县级,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工作。

六、强化管理,按时保质,继续做好三峡库区和其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社会稳定大局,2006年将全面实施三期应急防治工程。湖北、重庆两省(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项目审批及要求,克服困难,按时保质完成涉水156米崩塌滑坡和塌岸治理项目及搬迁避让项目,认真实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同时,应及早组织开展非应急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汛前对库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将隐患点的监测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确保库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西南强降雨山区要重点关注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东南沿海地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西部特别是西北部如新疆伊犁等地区要重点做好融雪引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的防治工作。

七、统筹兼顾,全面防治,加强地面沉降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

在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对缓变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也要加大防治力度。在地面沉降监测方面,今年要在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要分别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正式启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地面沉降综合防治联合行动方案,使区域性地面沉降得到有效的控制。

要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企业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新建矿山企业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健全矿山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管的制度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八、加大力度,严格评估,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督促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而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建设、交通、铁道、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旅游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办发〔2001〕35号文、国土资发〔2003〕151号文、国土资发〔2003〕324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52号文、国土资发〔2005〕15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公路、铁路沿线和学校校址、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

九、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2006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是我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研究,行动上狠抓落实,力争使2006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框架下加强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框架下加强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以下简称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在新形势下开展项目活动,促进国际合作项目更好地为国内工作服务,现对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六周期项目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和以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行政制约管理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综合治理转变。

二、工作原则

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框架下,通过实施项目,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先进理念,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模式,促进各地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第六周期项目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将开展项目活动同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起来,特别要在稳定、提高、统筹上进行有效探索;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二) 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现行生育政策与开拓创新工作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积极推广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

(三) 通过实施第六周期项目,努力创建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内长效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新的工作模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充分发挥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和示范性作用;

(四) 项目实施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实事求是、稳中求进,鼓励各项目县结合当地实际,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大胆探索和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 形成资源整合、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局面。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 努力向未及人群,如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以及边远农村地区贫困人群提供优质服务,把社会性别平等、艾滋病预防、出生缺陷干预、人口素质提高等宣传教育工作与当地的社区关爱等结合起来,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五项任务,加强对项目县的工作指导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6]36号),对各地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领导小组要把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五项任务与项目目标、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 始终将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项目过程中,坚持把依法行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各项目县计划生育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通过对育龄妇女实行孕前服务、全程服务、优质服务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站在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高度,结合当地实际,把减少人流、杜绝大月份引产手术作为工作量化指标。各项目县既要完成宏观人口计划,又要按照项目文本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 按照项目活动要求,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项目县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争取实施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奖励费等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和低保弱势人群的救助方式,努力使改革的成果优先惠及计划生育家庭。

(三)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好项目工作舆论导向。各地在指导项目工作中,要对项目县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形式进行有效探讨。按照项目文本要求,培训一批懂业务、会管理、了解项目操作程序的县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在内容上要新颖,形式上要活泼,符合时代要求,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宣传教育内容既要包括《决定》中提出的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促进母乳喂养等,还要结合项目文本所倡导的内容,并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行知情选择,提供优质服务、开展青春期性教育、防治艾滋病、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关注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积极应对老龄化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第六周期项目各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项目地区加强指导,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在项目地区大力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工作,广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使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贯穿项目始终,各地要努力通过法规和规章、社会政策的制定,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营造促进妇女发展、促进女童成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和谐社会环境。

(五)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在第六周期项目预期目标中特别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因此,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按照《决定》提出的要求,把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和服务纳入到当地的服务范围,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弱势人群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制作并下发符合流动人口需求的相关宣传品,努力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工作机制。

(六)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全网。第六周期项目在人口发展部分,特别强调制定与有关社会性别、迁移和老龄化有关的政策,强调通过实施项目为老龄化社会做准备,重视老年人在社会的重要作用,促进树立健康积极的老龄化观念。各地在指导项目地区工作中,要把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与开展项目活动结合起来,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选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除此以外,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建立模式,并予以推广。

四、在实施第六周期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目前,各地正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陆续对本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吸收相关省在修订条例中关于取消生育间隔、开展知情选择、还权于民等方面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思路,推动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不断完善。

(二)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统计工作。按照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建立科学、简便易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省(区、市)应着重将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估项目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把群众对生殖健康的需求作为各级人口计生委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项目县在项目实施期间,省、地两级人口计生委对项目县的工作考核要按照项目文本有关要求进行,考核内容要侧重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落实、依法行政以及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情况,考核办法可不同于非项目县。各省(区、市)级项目领导小组(包括地、市)在与各项目县共同制订有关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包括对项目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项目县的统计报表要加强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人工流产、住院分娩、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统计。省(区、市)级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项目县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以适应项目工作的需要。

(三) 严格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是在争取第五、六周期项目中是最敏感和关键的问题。在第六周期项目实施期间,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国际社会将继续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中国政府已承诺在项目试点县通过项目推动,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例越来越少,并朝着零案例的方向努力。

经过第五周期项目的实施,各项目县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和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逐年减少。社会抚养费逐年减少是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要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减少人工流产,才能真正做到孕前型管理,才可以实现社会抚养费逐年减少的目标。

实践证明,凡是实现思想观念转变,推行优质服务的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比例就大幅度下降,生育水平就非常稳定。各项目县要充分认识到,中国政府决不以人工流产为手段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不按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认真把握,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任何影响干群关系的事件发生。

(四) 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到位。第六周期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必要的设备购置、应用研究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方案的要求,各项目地区都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地项目领导小组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确保给予落实。省、地人口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为树立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而努力奋斗。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