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6:41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3]488号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汽车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汽车市场日趋活跃和丰富。但在汽车市场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割裂了全国统一的汽车市场;配件市场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有的甚至成为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汽车的销售场所;一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倒卖报废汽车并流向社会;一些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质量和服务意识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在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和汽车维修企业中仍存在价格欺诈、偷漏税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制约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
  为此,国务院决定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汽车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不仅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大力整治汽车市场秩序,对于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动居民购车的积极性,巩固汽车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扩大汽车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为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汽车市场的全面规范。要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 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作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下列阶段性目标:基本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㈠坚决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商务厅、商务局、汽车行业办,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在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集团用户和个人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的汽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各地对非本地生产汽车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政策及规定要边清理边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工作予以指导和督促。
  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配件市场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等进行清理整顿。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和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首先,从源头抓起,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取缔和清除一批无照生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生产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帮促一批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其次,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及其来源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和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配件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和清除出配件市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配件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并予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和贮存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清除,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再流入市场。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指汽车安全带、玻璃和轮胎三种配件)的汽车配件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配件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对阻挠检查、抗拒执法,继续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购买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税务部门要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商务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汽车配件行业管理的任务,加强配件行业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等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㈢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2年整顿汽车维修市场初见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对汽车配件市场的整顿,进一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下同)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交通、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省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㈣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1年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清理并取缔旧机动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旧机动车交易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等工作。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批建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确认合法以及依法取缔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㈤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 应在商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的予以处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堵塞销赃渠道。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加强监管,规范和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立即撤销和通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有关证书,注销营业执照。同时,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在报废汽车注销、回收、拆解、零部件处置等环节,严密程序,堵塞漏洞。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税务部门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免征的税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㈥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汽车贸易法规, 引导汽车贸易及服务业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提高汽车贸易及服务水平,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及多样化经营;加强汽车贸易及服务业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抓紧制定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经营及旧机动车交易等新的管理办法,规范经营和交易秩序;建立汽车服务贸易市场资格准入制度,健全管理体制;推动汽车及其配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律机制,促进汽车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㈦加强舆论导向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和市场名单以及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 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成立全国汽车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称部际协调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业务对口司(局)级领导组成。部际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承担日常工作。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要求,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督促检查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要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保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机关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以及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元月。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并进行部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汽车市场整治方案,报部际协调小组(商务部)备案。
  第二阶段为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2004年2月--5月。各地开展全面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4年6月。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验收,于6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部际协调小组。部际协调小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6月30日前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正确处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领导,严格纪律,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将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 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案件,构成刑事处罚的,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开展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尤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㈣及时沟通,增进交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自2004年2月开始, 于每月底向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当月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编辑《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简报》并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直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紧缺和现有房源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用房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摸底,反复核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省政协等单位腾出的办公用房提出了调整分配方案。2004年9月10日,常务副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问题。形成了《关于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4]41号),确定了调配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调整分配的办公用房到位后,原有外租(借)办公用房,原则上一律退还。

  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分别腾出的统办三号楼办公用房,属集资建房形式修建,房屋调整分配单位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应按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原出资额清算回购资金,办理办公用房移交手续。

  三、请各单位执本通知于9月25日前分别到省统办一号楼管理处、省统办三号楼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 O O 四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确保国企改制资产安全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关键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企改制过程,如何使改制行为规范化、合法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高效率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就成为我们企业界、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国有财产的神圣职责,促进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贯彻“打击、服务、保护”并举的方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促进企改制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分析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享有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全部全民所有制财产,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公民经济的主导和骨干;在政治上,它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主要经济支柱;在社会基础上,它维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经济基础。 当前,在国企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借国企改革之机,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直接导致资产流失;
第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致使企业亏损、破产、被骗等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违法处理国有财产: 一是放弃、隐匿债权; 二是虚增债务、对末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隐匿财产; 四是非正常压价、 低价处理财产。
第四、财产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入股。把原来国家无偿拨给的土地不计入国家股,对专利、商标等极具有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或虽然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是低估实物资产,有的是国有资产末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按帐面价值折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五、吃喝玩乐,公款送礼大肆挥霍公款。
第六、无偿占用土地、房产、交通、通讯工具、机器设备。
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促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国企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对于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团结,是将企业推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需要,也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明确思想,从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国企改革,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确保国企改革顺利完成, 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我们要端正态度,克服四种错误思想的滋生。第一是要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漠不关心的麻痹思想。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和基础,国企改革不仅仅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命运前途的重大问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而且要在行动上积极响应参与; 第二是要克服畏头畏尾,缩手缩脚,不敢闯不敢拼,工作起来怕犯错误, 明哲保身当好好先生的思想。由于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需要我们放开手脚,大胆、探索,不怕失败的精神,在改革中要经受各种诱惑,洁身自好,要勇于同丑恶现象作斗争; 第三是要克服盲目硬闯,认为“改制无禁区”的思想。有些人把改革要敢闯敢冒错误地理解为敢于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制约, 以致发生用土政策取代国家规定的错误作法,甚至我们—些部门不仅不加以制止, 反而将其做为改革的经验,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四是要克服认为“改制是个人致富的好机会”、 “机不可失、 失不再来”和“趁机捞一把,不捞白不捞”的思想。诚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分配制度还不很合理,法律还不完善,这给了不法分子许多漏洞可钻, 中西文化的碰撞容易滋生享乐主义、拜金思想。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的执法机制还不十分科学完善,从而导致了许多“漏网之鱼” 至今仍逍遥法外, 但千万不能因此而心存侥幸。
做好三项工作: 第—、切实做好企业财产清查工作,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企业取得的财产, 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物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第二、要切实做好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财产、债权、债务清查的重要依据。首先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等会计报表,核实债权债务,核证帐实是否相符;其次是要编制财产目录及债权债务明细表,对固定资产、存贷、贷出资金逐一清查,对所列债权债务如应收帐款票据,应付帐款末交税金逐一核实, 以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编制各种财务报表要客观真实,不得做假;第三要切实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资产是国企改制中—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产能否安全的关键。 因此必须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评估,严格执行评估办法程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杜绝违法评估。
三、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国企改制顺利完成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全方位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第一、发挥预防职能。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宣传,积极控制预防业务,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犯罪类型、特点、原因、手段,做好犯罪预测合对策研究。
第二、发挥举报宣传职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受理举报线索, 区别对待投案自首,对于群众举报国企转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依法初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的也要查清事实,及时反馈给群众,力争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为企业转制解决疑难问题。对于行为人主动到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要兑观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发挥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惩治国企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清产核资中的妨害清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办案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将依法及时查处,对于属其它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也将做到快捕快诉。
第四、 发挥保护职能,确保国有资产正常运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秩序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会阻碍国有资产正常动作—和保值增值。 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要坚决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区分三个界限: (1)把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康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与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区别开来;(2)把合理让利与相互勾结进行贪污贿赂区别开来;(3)把一般违法与犯罪区别开来。对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要自觉运用“三个有利于”原则来指导办理侵吞国有资产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凡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就予以保护,凡是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就予以严惩。同时注意加强审判监督,对因地方主义或司法腐败等原因导致判决、裁定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案件,依法提起抗诉,保护国企合法权益。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予以追究,并依法支持起诉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发挥服务职能,促进国有资产高效运作。首先要把办案看成是检察机关促进、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服务国企玫制的一项措施;其次要发挥检察机关行业优势,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公民、企业人员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意识,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促进国有资产良性发展和国企改 制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