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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0:57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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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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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的精神,市经贸委、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住发展机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和促进各种社会资源向优势行业、强势企业集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发展规模经济,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育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市委、市政府50强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200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是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能。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三是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企业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科学系统,实施、储备了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规模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并有能力在3-5年内企业营业收入或年创利税翻一番以上,确保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年创利税超过1亿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自报。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培育条件的,均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属企业可向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辖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地的计经(经科)局申报。
2.推荐上报。①辖市区申报企业。由各辖市区计经(经科)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经济指标后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培育办。②市直工业申报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市培育办。
3.审核认定。对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培育企业名单,由市培育办会同市经贸、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培育期的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大做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辖市区、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并编写相关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培育办。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企业自荐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做大做强的主要措施等;②《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二);③企业三到五年发展规划纲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二、规模企业的培育管理
(一)加强目标管理
1.明确培育期发展目标。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对照全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目标,认真研究编制三到五年的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市培育办。
2.制定当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纲要、分年度实施计划、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当年度考核目标,并抄报市培育办备案。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四个经济指标。
3.实行年终考核兑现。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考核认定,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同级经贸、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考核业绩核算奖励金额并予以兑现,同时报市培育办备案。
4.实施动态培育。规模企业的培育工作,自2005年1月开始,每三年为一培育期。培育期期间,不在培育名单之列但已符合培育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继续申报列入培育名单。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专题听取50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汇报,研究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市培育办根据50强培育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企业运行情况,并针对企业发展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上门服务制度。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相关矛盾和问题,由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及时解决;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领导小组牵头进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
3.联络员制度。各企业均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一般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培育办每年召开联络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以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企业的联络员应及时上报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确保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4.信息反馈制度。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及时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月填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见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培育办;50强培育企业实施重大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还应同时上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见附表四)。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培育办和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
5.情况通报制度。为加强沟通和交流,市培育办将不定期编印《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简报》,并汇总通报以下内容:①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②50强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③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④国内外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完善企业家培育机制
1.建立平台。健全完善企业家协会,以企业家协会为载体,为企业家维权、自律、学习、交流、合作等创造条件。2004年12月左右,由市经贸委负责镇江市企业家协会的改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企业家协会的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按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2.开展活动。结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要求,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市内外知名企业家等,每年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高层次培训及专题讲座等活动;适时组织50强培育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开拓思路。
(四)强化表彰激励
对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优、利税总额大、上缴税金多、考核情况好的50强培育企业及其经营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和“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社会氛围。
对领导力度大、落实政策快、服务质量优、民主测评好的辖市区及市相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规模企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三、扶持政策兑现办法
(一)税源奖励
完成当年考核目标,且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培育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其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超过上年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对当年缴纳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外资企业仍按现行外资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当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企业分年度实施计划水平;
2.(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幅;
3.(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税源奖励兑现公式如下:
1.税源奖励额=[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50%
2.税费奖励额=[企业当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上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
如企业上年未完成分年度考核目标中的上缴税金指标,则上述公式中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应以上年考核目标中上缴税金指标代替。
(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财政的相关贴息政策。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对培育企业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创新等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其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四)单项补助和奖励
1.项目内容及奖励标准。企业在培育期内,凡实现下列目标的,均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励:(1)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新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品牌商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4)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20万元;(5)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0万元。
2.确认依据。企业所获单项奖励的确认,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申报程序。培育企业在获得以上项目的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或证书后,于每年年末可向市培育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于下年初由同级财政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单项奖励或补助兑现完毕后,各辖市区须将单项奖励或补助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市培育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市一级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辖市区及市经贸、发展计划、财政、人事、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外经、科技、人行、规划、国土、环保、海关、商检、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培育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财政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对培育期内有望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重点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各辖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人事、培育办等部门参加,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督查组。
2.明确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规模企业培育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检查指导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规模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市培育办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组织企业申报,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各辖市区对照市领导小组及市培育办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强化督查。每年初,将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年,由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年底,由督查组组织50强培育企业,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服务规模企业、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在简报上予以通报。
设立全市规模企业咨询服务电话:4424679;传真:4423608;电子邮箱:pyb21@sina.com,联系人:方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培育办负责解释。
附表1:《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一)》
附表2:《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二)》
附表3:《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附表4:《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教体艺[2002]12号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聚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二○○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健康 标准 方案 办法 通知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基础司、职成司、学生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一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年填表格(见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评价指标和得分
  附表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评分表
   表1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6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7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9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0 小学五、六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1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12 小学五、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初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初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初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初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初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初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高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高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高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高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高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高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大学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大学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大学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大学女生评分标准

  附表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小学)
  附表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
  附表5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高级中学)
  附表6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
  附表7 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