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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40:17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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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要求,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问题,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进行检查清理,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收费行为的行政机关、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各类中介组织1998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违法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重点检查以下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三)不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不落实国家给予的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将有关政府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六)执行地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七)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收费及强制提供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八)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共同部署,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下
查一级和本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时上级要对下级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1999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8月20日至9月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抽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同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及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情况,
以确定检查的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附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以便于汇总情况。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填报三个企业。
(二)9月6日至10月15日为检查处理阶段,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本地的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对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
理。
(三)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这次检查工作的经验,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积极调配检查力量,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努力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
地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此项检查工作,动员外商投资企业消除顾虑,如实登记其所承担的费用情况,主动反映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以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敢于碰硬,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多收、乱收的费用要退还给企业,不能退还的要上缴财政。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乱收费行为,要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应及时足额交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应依法抵制。要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本地举报电话,鼓励企业投诉、举报。
(四)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管理政策和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揭露和曝光。
(五)要认真做好涉外收费部门的整改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规范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帮助企业建立承担费用负担卡,定期审查,形成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附:《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
时间:1998年 单位:元
-------------------------------------------------------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交 纳 金 额 | 征 收 部 门 | 文 件 依 据 |备 注|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
投资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
销售收入:__________________ 税后利润: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
企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



19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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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8日)

深工商广字〔2005〕9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编号______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广告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规格

(长 CM ×宽 CM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介绍

的商品与服务的类别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细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需使用中文以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4.申请人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申请延续,除提交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交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上述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1982]6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公布以来,各地对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认真办理了改办和移交手续。目前,这项改办工作,有的已经结束,有的正在办理。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改办工作还没有进行。为了加快改办工作的步伐,请你们在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退休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的,抓紧办理改办手续,然后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除外)。改办离休时,所需增加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事字第48 1号文件精神办理。
望在改办和移交工作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附:财政部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事字第481号1982年12月22日
山东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82)179号和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82)鄂财事字85号、 鄂民休字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2]62号文所需增加经费的报告均收悉。 答复如下:
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在全国计划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二年财政收支控制指标的简要说明”中明确,“明年全国安排调整工资12亿元,还有离休干部提高标准打了1亿元, 请各地根据今年调资情况和明年准备调资情况在年初打预算
时预留下来自行安排”。在今年十月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计划简要说明”中也明确“提高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待遇增加的支出,请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因此 ,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离休干部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开支,由地方自行安? 牛醒氩辉倭硇凶芳泳选?


198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