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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兵役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29:05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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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兵役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兵役工作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光荣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适龄公民应征服现役,优待服现役者,惩罚逃避应征服兵役者。
第三条 厦门警备区、县、区人民武装部以及基层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兵役工作。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四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者,称为适龄公民。
第五条 县、区兵役机关每年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对辖区内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审核。
第六条 市、县、区兵役机关应在兵役登记的前7日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公告。
第七条 适龄公民应按照辖区兵役机关的通知和公告,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兵役机关对经过登记、审核后的适龄公民发给《兵役登记证》。
第八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要求男性适龄公民,出示《兵役登记证》:
1、招收员工(含聘用工、合同工、临时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
2、招聘干部和技术人员;
3、招收学生、补习生和办理考试、升学手续;
4、审批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5、审批土地、滩涂的使用权、租用权;
6、审批承包种植、养殖、捕捞等生产项目;
7、办理出境、留学、户籍迁移、劳务输出手续;
8、办理各种机动车、船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执照、挂牌注册以及非机动车、船营运执照;
9、办理待业证、个人贷款、社会救济。
第九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男性适龄公民不出示《兵役登记证》者,不得办理上述事项。如有违反,市、县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予以追究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兵员征集
第十条 适龄公民一般按户籍所在地征集。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适龄公民按厦门市当年的征兵命令征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城镇户籍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可在其单位所在地兵役机关征集;城镇户籍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县的,回户籍所在地征集。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户籍在外省、地(市)、县(含在本市临时户口)的、本市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征集。
第十三条 城镇户籍适龄公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上级当年安排的征集任务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义务兵优待
第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行群众优待,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传统政策。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福建省及本市有关的规定,切实履行对义务兵优待的职责和义务。要大力加强全民国防观念教育,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提高拥军优属的自觉
性。
第十五条 对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区别筹集优待的办法:
对农村籍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按照厦府(1984)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城镇籍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按照厦府(1985)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三资”企业职工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按照厦府(1986)综4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市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标准暂定为:
同安县400元,集美区、杏林区500元,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600元。今后,随着全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优待金标准应作统一调整。
第十七条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时间:农村在每年1月底,城市在每年8月1日以前兑现。
第十八条 优待金一般发给义务兵直系亲属,或根据义务兵本人书面意愿发给其代理者。各单位发放义务兵优待金时,应填写市统一印制的兑付五联单,并分别寄给义务兵本人、家庭、单位、部队和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各县、区,街道、乡、镇(农林场),企事业单位,对有特殊困难的义务兵家属,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外,应酌情给予补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承包的责任田、山地、滩涂、林木、畜牧、种植、养殖、捕捞等,军属耕作发生困难时,由乡、镇或村负责,组织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所在村的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并供应商品粮的,其本人退伍时给予安排工作,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并供应商品粮。
第二十二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父母或本人所在单位调整、分配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人口,并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所在单位进行职工、干部转正、调职增资、晋级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同时办理。

第五章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服役期满正常退伍的安置按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城镇籍户口从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原则上应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置;凡属农村户籍的合同制工人,不符合转为国家正式工的,一般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用工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征集前的工龄、等待分配的时间和军龄一并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镇籍户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市和同安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安置。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落户。
第二十八条 城镇籍户口义务兵服役期间,犯严重错误被作提前退役的,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依据义务兵服役时的立功证书、荣誉证书,按三等功100元、二等功200元、一等功500元、获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不低于1000元,发给奖金。奖金从统筹优待金中支付,及时兑现。
第三十条 适龄公民逃避征集,经教育仍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入伍后擅自逃离部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视情节及影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1、按所在地一个义务兵3年优待金总额罚款;
2、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各类合同工)予以辞退、开除公职,5年内不得安排工作或复工复职。
3、城镇待业青年在3年内不得招干、招工、招生,不得办理其他就业事项。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当年度的优待金。并由原发放单位负责收回。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义务兵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兵役登记、兵员征集、义务兵优待、义务兵退伍安置、奖励与惩罚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仍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受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接到兵役机关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兵役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兵役机关应及时给予复议并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按照职责范围分别由厦门警备区、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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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保府[2007]2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单位: 保亭县 实施日期: 2007.08.22

备案登记号:QSF-2007-170013

题注:


保府[2007]25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2007年7月17日县政府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强对我县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县居民和日益增长的外来人口住房需求,促进我县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包括县辖区9个乡镇和六个国营农(茶)场,分别为保城镇、什玲镇、响水镇、新政镇、三道镇、加茂镇、毛感乡、南林乡、六弓乡。国营新星农场、国营南茂农场、国营三道农场、国营金江农场、保亭热作所、五指山茶场。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电[2006]145号)、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206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县实的实际制定。



第五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的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文件精神,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理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4、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第六条 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旅游房地产及第二居住地住房建设,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以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审批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

4、基本实现城镇人口户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 现有住房情况



根据我县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县城镇住房总面积119万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1、按“十一五”规划人口预测与人均面积测算

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10年全县城镇人口6.8人,其中县城4万人,其他乡镇2.8人,按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25平方米的规划目标,则总住房面积应达到17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共需建设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

2、按人口增长率与历史供应量测算

规划期内共需供应政策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以及城市规划拆迁安置)1300套,每套按60平方米(其中10%套型按每套按80平方米)计共需建设住房面积8.7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每年商品房交易、实际住房需求量及旅游房地产业需求量约8.46万平方米,5年共需住房面积42.3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量为51万平方米。

3、综合以上两种预算,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总需求量取51万平方米。其中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以及城市规划拆迁安置住房)面积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需求量为42.3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九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930套,总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为:政府调控的普通商品房、社区小区住房面积应在9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下,其中面积60平方米的占总套量的60%以上。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6.2万平方米,政府控制的社区住房2.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需求量为42.3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政府主导建设,包括廉租房、符合城市规划及政策规定的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房。

1、廉租住房保障本县城镇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2、经济适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限套型(面积均在80平方米以下、以60平方米为主)、限房价(按预算成本价)、限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户籍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政府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家庭和旧城危破房改造家庭。

3、单位新建社区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一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的前提下,由省属驻本县单位和企业单位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自建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套型面积限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须是单位中住房困难职工。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8.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面积6.2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社区住房2.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其他商品房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向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4630套,建筑面积42.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3483套,建筑面积为29.61万平方米,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1147套,建筑面积为12.6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如下:

一、县城区域:规划建设住房总面积38.8万平方米。其中:团结北路区域6万平方米;保兴东路邮政局区域9万平方米;栏河坝南侧区域6万平方米;预制厂区域3.5万平方米;七仙大道原二中区域3万平方米;保兴中路农械厂区域1.0万平方米;保兴西路酒厂区域3.5万平方米;保兴西路橡胶厂区域3万平方米;保城西河居民大队区域1.5万平方米;保城东河国营新星场区域2.3万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镇区(含国营农场场区)建设住房总面积12.2万平方米。其中加茂镇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什玲镇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新政镇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2万平方米);响水镇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8万平方米);三道镇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6万平方米);毛感乡0.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2万平方米);六弓乡0.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2万平方米);南林乡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1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做出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1、2006年,各类住房建设757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25套,建筑面积0.8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0.33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8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632套,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4.77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0.3万平方米。
  2、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12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70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7.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1.2万平方米。
  3、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125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77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25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973套,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5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4.2万平方米。

4、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14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35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75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1050套,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6.2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3.5万平方米。

5、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1423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12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318套,建筑面积2.2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87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2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1105套,建筑面积9.83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6.8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3.0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区改造为辅,县城东西扩张、南北延伸发展的原则,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供应。

规划期内,县城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区域,其中团结北路、原酒厂区域、预制厂、农械厂、原橡胶厂区域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应有计划的逐年分批实施,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庄园豪都房地产项目、县城拦河坝南侧、县城东河西侧北区域为县城新区建设,规划满足项目用地。乡镇住房建设除三道镇作为新区建设外,其他乡镇住房建设均于旧区改造为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1、规划期内用地布局指引:县城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65亩。其中:团结北路区域80亩;保兴东路邮政局区域130亩;栏河坝南侧区域100亩;预制厂区域70亩;七仙大道原二中区域65亩;保兴中路农械厂区域20亩;保兴西路酒厂区域70亩;保兴西路橡胶厂区域55亩;保城西河居民大队区域25亩;保城东河国营新星农场区域50亩。乡镇住房建设用地供应191亩,
其中加茂镇31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什玲镇16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新政16亩(经济适用住房3亩),响水镇31亩(经济适用住房2.7亩),三道镇70亩(经济适用住房2.4亩),毛感乡10亩(经济适用住房1.8亩),六弓乡10亩(经济适用住房1.8亩),南林乡7亩(经济适用住房1.5亩)。

2、住房用地结构指引: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量为135亩,其中县城115.8亩,乡镇19.2亩;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为721亩,其中县城549.2亩,乡镇171.8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地为划拨土地,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均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县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856亩,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量为135亩,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为721亩。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1、2006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00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13.8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5.6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2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86.2亩,其中县城用地81.7亩,乡镇用地4.5亩。
  2、2007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71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25.7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17.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6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45.3亩,其中县城用地125.1亩,乡镇用地20.2亩。
3、2008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89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0.8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21.4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9.4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58.2亩,其中县城用地85.7亩,乡镇用地72.5亩。

4、2009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206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9.4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30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9.4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66.6亩,其中县城用地106.2亩,乡镇用地60.4亩。

5、2010年,各类住房供应总面积190亩。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面积39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3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8亩。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51亩,其中县城用地116亩,乡镇用地35亩。

  

第五章 2006年、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2006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1、2006年,各类住房建设757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25套,建筑面积0.8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0.33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48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632套,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4.77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0.3万平方米。

2、2006年,计划供应廉租房用地1宗,用地面积5.6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2宗,面积8.2亩,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宗,面积68.2亩。



第二十条 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1、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1100套,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解如下: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0.5万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70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建设住房7.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建设住房1.2万平方米。
2、2007年,计划供应经济适用房用地1宗,用地面积17.1亩,政府调控的社区住房用地2宗,面积8.6亩,其他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宗,面积145.3亩。



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供应与管理的政策与策略



1、加大住房用地的储备和供应,特别是政府保障型住房供应。按照全县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尤其优先要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容积率水平,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用地供认。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主导建设和调控与市场调节



采取政府主导建设保障型住房、优先考虑小户型低价位住房和由市场调节其他商品房市场的方法,结合本县实际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宏观调控措施。

1、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土地,限户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主要通过招投标引入社会资金开发建设。

2、市场调节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采取挂牌公开出让。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县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坚决执行经济适用房自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县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县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县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县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条 其他政策与策略



1、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发改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追究制度。

2、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用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代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