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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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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1999]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志愿兵退出现役安
置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安置办设在民政部门,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编制、财政、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每年退
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系指按规定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四条 每年接收安置的对象、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五条 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接待和安置。
  第六条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凡有工作单位的,按
其所在工作单位的系统分配安置。
  第七条 合理配置,均衡负担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
组织形式,只要有机构、有人员、有生产经营活动场地的任何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八条 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九条 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在上岗前应当参加当地退伍军人两用人
才机构举办的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设立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
和劳动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育才、荐才、用人一体化服务。为退伍军人自谋
职业、组织就业提供保障服务,最大限度地拓宽安置渠道。
               第三章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经
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后,回农村安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在城镇安置的除
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
役士兵。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拔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充实乡(镇)村企业和村、组基层自治组织,充
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兴农、支农实业。对以退役士兵为主体兴办的
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办理证照上要提供方便
,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四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社会统筹安置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
合的办法。对系统单位退伍子女、配偶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即退伍军人回地方报到后,
安置部门就及时将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包干安置。
对入伍前原是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没有系统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实行社
会统筹计划调节安置。安置部门根据政府统筹安置计划,直接向各单位派遣,任务单位依据
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安置部门在统筹派遣工作中,应优先安置志愿兵、女兵、伤残军人、二等功
以上功臣人员和特殊兵种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部门统筹安置的对象
,阻扰安置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区域包干安置”政策。凡跨省、跨地区安置的,应经省安置部门
审批。市内跨县(市)安置的,应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市安置办要从严控制进市安置对象,
不符合进市安置条件的一律不许进市安置。
  第十八条 经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编制等部门,
应依据《安置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就业培训
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任何单位、部
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第二十条 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
经单位申请、政府批准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 万元的标准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
置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收取的转移安置费专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既不接受安置计划任务,又拒不交纳有偿转
移安置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落实退役士兵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
,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
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时起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当服从统一分配安置,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又无
正当理由的,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即是单位职工,应当拥护单位改革,服从单位管理。对
到股份制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交纳股金有困难的,接收单位应从国防大局出发予以照顾,
实行分期分批交纳或按月扣交。
  第二十五条 下列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三)入伍前三个月、服役期间、退伍以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服役期未满,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和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行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来源是同级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
于《兵役法》所规定的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
性经济补助和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因素对当年安置保障
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和测算。
  (一)当年当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
  (二)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预计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待安置时限;
  (四)预计当年当地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安置保障金支出范围:
  (一)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置工作的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
助;
  (三)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志愿兵的安家
费。
  第二十九条 按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支出标准。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
发;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法定服
役年限2的标准计发现役增加1年,总额递增10%。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最多不超过3
万元。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志愿
兵,除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安家补助费1万元。
  本条所述“待安置期间”,是指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至到所分
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之日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三)安置部门和申请自谋职业者签订书面协议(一式六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
份、存档一份、补偿金发放单位财务部门二份),填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四)
依据协议和证书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安置部门在办理安置手续时一次性造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下岗职工优惠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等部门
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鄂发
[1999]11号文)执行。
  (二)通过社会招聘或考试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
单位连续工龄。
  (三)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当地要为其划分责任田,免交当年税费,并帮助解决
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因种种原因未能就业,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的,可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二条 经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岗期间,接收单位按规定应当计发工资;计发工
资有困难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条所述“待岗期间”,是指自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通知书》之日起,至接收单位
安排上岗时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不足予以追加,余额结转下年,禁止挪做他用。同级民政安置部门开设对应“支出帐
户”,具体支出由安置部门按分类标准报财政审核后预拨,年终对帐、核销。
  第三十四条 各地县以上财政应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
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住房的困难补助。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
室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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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舟山市航运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鼓励我市航运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航运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4〕57号),特制订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每年评定一次,以上年10月31日为评选基准日,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货运企业取前25名,客运企业取前3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综合得分货运企业前8名、客运企业前2名由市政府授予该年度舟山市“十强航运企业”称号。

第二条 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截止基准日,在我市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8000载重吨,且平均吨位在1000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冷藏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4000载重吨以上;客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2000客位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及规费,年度上缴税费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达到规定经营资质要求,年度内未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市外投资者(控股)在舟山注册成立的航运企业,未达到参评标准的,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达到参评标准的,作为本地企业参与评选。

根据上款规定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的航运企业名录由市航运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四条 评选标准为企业自有运力规模、自有运力平均船龄、税费贡献、经营资质水平、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六项指标,六项指标权数为100%。其中,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为40%,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为10%,税费贡献为30%,经营资质水平为10%,注册资本为5%,资产负债率为5%。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要求的,得100分,普货运力每增300吨,集装箱专用船、冷藏船运力每增200吨,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每增100吨加3分;客渡船运力每增300客位加3分,高速客船运力每增50客位加3分。

对于多船种兼营的航运企业,按各船种在企业自有运力中的比重,乘以其超出基准运力规模的运力,按上款标准分别计分,然后加总,得出该企业最终运力得分。

(二)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8年为基准,自有运力以万吨以上货船、集装箱船为主的放宽到20年;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6年为基准;客渡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5年为基准,高速客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0年为基准,达到基准船龄计100分,船龄每增减1年扣或加5分。

(三)年度税费贡献达100万元得100分,每增减5000元加或扣1分。

(四)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要求的,得 100分,发生红色预警事项扣50分,橙色预警事项扣30分,黄色预警事项扣20分,绿色预警事项扣10分。

(五)注册资本以200万元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2万元加或扣1分。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以50%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1%扣或加1分。

以上各项分值乘以相应权数后的得分,合计即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

第五条 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营运证复印件。

(三)企业税费、规费缴纥凭证。

(四)企业安全小结及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对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资产负债表。

第六条 符合“优强航运企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由各县(区)航管所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航运管理处审核,经核查无误后,市航运管理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获得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称号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取消其“优强航运企业”称号:

(一)企业经营资质水平下降,达不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企业有偷税漏税、欠缴规费行为的。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强企业称号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50%以上的船舶,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解释。

半道“宰客”也是抢

[案情]2003年5月28日,在大同矿务局打工的三个河北民工租乘被告人王某和李某的出租车回家乡望都县收割小麦,双方讲好租车费500元,出发时预付100元用来加油。当车驶出大同,进入怀仁县境内时,王、李二人停车加水。王提议“要挣大钱”,“跟他们每人要500元,不给就硬要”,李遂表示同意。当车行至盘山公路上时,坐在后坐的李某开始向三民工索要“油钱”、“车费”,并以“不给钱(车就)不走”相威胁,前边的王某一边驾车一边帮腔,“打呀骂的”,三民工无奈,分别各自掏出一些钱交给被告人李某,共计1500元。李还扬言“一会儿搜身,(从谁身上)搜出(钱),(就将谁)扔沟里去”。车行至邻县白石口检查站时,停车接受检查,三民工不顾二被告人的阻止,强行下车报警,言称被抢,同时夺回了被要走的钱款。王、李二人被交警抓获。
[意见]在本案的处理上,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故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而本案二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迫使三民工接受其客运服务,促使不平等交易目的的实现,以超出原价两倍的价格强迫受害人付款,差额太大,属情节严重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王、李二被告人主观上报着一种要“挣大钱,必须心要恨”的心态,寻找借口,以语言相威胁,给三民工造成心理恐惧,致使其害怕受到其他伤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交出原价数倍的“车费”,实质上是敲诈,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三民工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二被告人有着明确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产生抢劫乘客的犯意,并实施了语言威胁的行为,而且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笔者认为,虽然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但仔细分析起来,对该二被告人最终应以抢劫罪论处。理由处下:
(1)、本案二被告人在三民工向其租车时,即已将目的地、价款等谈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尽管作案时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与合同的订立一样,同样仍然处在服务交易之中。因此,从二被告犯意的产生到实施威胁行为均在交易中发生,且被告人又从事的是合法的旅客营运业务,专门提供客运服务,并非像那种平常并不经营客运业务而却强迫三民工临时有偿搭车的行为一样,故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是专营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者,对市场行情是明知的,对路途远近以及车费计算不会出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且客观上也不存在市场行情与原定应收车费有差距的情形,故其强行索要巨额车费,符合强迫交易中情节严重的要求。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践踏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三民工的财产权利,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2)、但二被告人毫无理由地强行索要几倍于原定价格的“车费”,且密谋策划时,即约定“要挣大钱”、“不给就硬要”,反映了其贪利动机和非法掠夺他人财物的目的,一切借口只不过是占有他人财物的幌子,在自己的合同义务未予全部履行前,便威胁三民工预付巨额“车费”,并且当即支付。这一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似乎给人一种强迫交易的影响,实际上已超出交易的范畴。本来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再给付余款400元,但二被告人为“挣大钱”,在半途中发难,从其选择作案的这一时间段上来分析,显然与到达目的地后再威胁三受害人支付数倍的车费之情形炯然不同。其见财起意,敲诈勒索的特征表现得要更大一些,更明显。而且此时,其目的已不再是促使交易的实观,而是进一步转化成赤裸裸的敲诈。再从其作案的空间上来分析,在野外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内,似乎也跟一般生活观念上的交易市场相距甚远,其正在市场中交易的这一概念已从心理意识层面淡出,因此,被告人此时的心态已不再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藐视和挑战,而是纯粹的借机打劫他人钱财。故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已不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及公私财物,而是纯粹的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另外,二被告人只实施了语言威胁,未对三民工实施暴力侵害,仅有程度较轻的推拉扯拽,三民工的人身权利未受侵犯,从这一点上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3)、被告人王某、李某当面威胁三民工,并且扬言当场要实施所要威胁的内容,即“扔到(山沟)里(喂狼)”,三被害人自感无回旋余地,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具备了抢劫的两个“当场”性特征。虽然,二被告人未侵害三民工的人身权利,只进行语言威胁,有意识地施加了精神压力,而威胁不仅仅是抢劫的特征,而且也是敲诈勒索的特征,似乎属敲诈勒索行为,但在行驶中的出租车这一特定的空间内,又是在异乡,人生地不熟,而且行进中的车辆在客观上也变相地限制了乘客一定的人身自由,无法得到外援,几及于“叫天不应,呼地不灵”之境地,尽管二被告人未实施暴力,只进行了语言威胁,夹之以程度很轻的推拉扯拽,但在三民工心理上造成的恐惧感、不安感却由于这一特殊的处境而被成倍地放大,此时的一推一扯尽管并不会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甚至连一个钮扣也不会掉落,但却在受害人精神上会造成了巨大的强制效力,其心理感受与在大庭广众之下或在熟悉的开放的环境下相差甚远。从这一点看,虽未使用暴力,但给三民工心理上造成压力之大不亚于对其人身进行直接的暴力伤害,从而直接使之失去反抗能力。山高路险,沟壑纵横,行车当中,如反抗则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跌入万丈深沟;如不反抗则至少人身安全得以保全。事已至此,“身不由己”,屈服其淫威,违心地将血汗钱拱手相让,无疑是唯一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语言的威胁已足以抑制三受害人的反抗。二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过敲诈勒索行为,已超越了敲诈勒索所能评价的范畴。试想,如不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谁还敢再乘坐出租车,当大家都对满大街的出租车敬而远之的话,这个行业乃至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将会受到多大的影响,这么大的法益难道不应该受到更加强力的刑法保护吗?
(4)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具有强迫交易的特征,同时也具有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特征,界线并不是很明显,不易区分。对于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这两个罪名来说,前文已述及,考虑到二被告人选择的作案时间,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表现得更明显一点,但根据省高院2002年度刑事工作会议的精神,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暂定为1500元,而本案二被告人向三民工强行索要了1500元,扣减400元合理的租车费,应以1100元计算犯罪数额,如此,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情节严重还是可以构成该罪的),故该罪可以排除,不再讨论。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由于被告人作案时利用了特殊的时空条件,出租车又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行进途中作案极有可能造成乘坐者人身、财产损失,甚至造成对过往车辆和路人的损害,危及公共安全,因而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以抢劫论处,才可罚当其罪。这如同携带凶器抢夺一样,虽然是抢夺,但一旦“携带凶器”这一因素介入,性质马上发生变化,即转化为抢劫(刑法267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2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项规定“……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以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论处。”故对本案二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也正体观了这一精神。此外,从想象竞合犯这一角度分析,即使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均符合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择一重处的结果,仍应以抢劫罪处罚。
(5)也许有人会想,以抢劫论,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处罚太重?二被告人所抢的钱款数额仅一千余元,又被三民工夺回,未造成财产损失。毕竟被告人也提供了客运服务,实践中此类“宰客”行为又并不鲜见。其实,这恰恰是一种客观归罪的报应主义思维。“宰客”本是民事范畴的概念,是民事行为,“宰客”具有引诱、欺诈的成份,但起码建立在一个自愿交易的基础上,只不过利用了消费者处于一种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弱势地位。而本案是犯罪行为,受害人在被告人的威胁下,已丧失了自主意识,双方之间已失去了一种交易的平台和现实基础,二被告人的行为是赤裸裸的强盗行径,且利用了特定的危险环境,性质恶劣,其行为已超越了强迫交易罪甚至敲诈勒索罪所能评价的范围,故以抢劫罪论处是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另外,本案的小型出租汽车不属于刑法第263条(二)项的“公共交通工具”,依法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不会处罚太重。

朔州市中级法院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