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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6:13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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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帐)。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帐,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帐、工具设备帐、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帐)。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动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2、有训练基地的区县,其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和军械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主任负责管理。其他区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从作训科指定一名责任心、事业心强的参谋专管军械工作,仓库保管人员由作训科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随便调离。
4、仓库保管员应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文化、素质好、热爱仓库工作的优秀人员担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5、区县人民武装部应经常对仓库保管员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不断增强保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
6、各单位应研究制订管理细则和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保管员职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仓库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除卫戌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军械参谋和保管员培训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每年组织1至2次业务集训,使保管员达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修理)。
四、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以下10项制度:
1、使用制度
(1)动用计划内的武器装备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动用计划外的武器装备由北京卫戌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民兵武器弹药借、送他人;运输武器弹药经过军事禁区时,应提前7天向卫戌区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运输。
(2)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3)城近郊区民兵训练使用的武器,应作到早发晚收,严禁在外过夜;远郊区县当天送交确有困难的,可集中在临时存放点保管。临时存放点应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定人分片负责,实行“三包”(包训练、包管理、包看管武器)。
(4)预备役部队训练使用的轻武器装备,由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做到固定使用,单独记帐、单独堆放保管。训练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由预备役团负责,入库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擦试保养由预备役团负责。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
防漏洞。
(5)高、中等院校学生军训所需用的教练枪,由卫戍区统一调整和技术处理,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配发给高等院校和借给高级中学使用,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用枪和弹药由本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借给院校实弹射击的
枪和高级中学的教练枪,用后及时收回。高、中等院校须加强对教练枪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库室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2、保管制度
(1)民兵轻武器和弹药一律由区县和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集中保管。高射武器按规定以厂矿为单位集中入库保管,尚未入库管理的,必须在1987年底前全部入库(棚)管理。库存装备应达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品和废品应分别存放,分类分级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一垫五不靠”(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按规定留有通风、检查、工作道。零箱武器弹药要铅封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账、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堆倒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3年翻堆倒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房内外温湿度,适时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湿降温。

3、联防制度
区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卫戌区民兵装备库应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保卫和驻地乡村等有关单位建立联防组织,规定联络信号,研究制订防盗、防火、防洪等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两次联防演练。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时,应及时召开联防会议,检查、总结联防情况,
修订防卫措施。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要一日一小擦,一周一大擦,射击后或一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拭3次(每日1次)。
(2)仓库储存的武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在卫戌区修械所指导下组织实施。
5、检查制度
(1)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主管领导应每月对所管理的武器装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作训科每半月,军械参谋每周,保管员每天对武器装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气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并及时上报。
6、出入库登记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均应严格登记,不得随便出入。不准在库区会客留宿。
(2)武器装备出入库要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7、值班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临时存放点、高炮(机)库、高、中等院校教练枪库,都应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履行职责,严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不失控。
(2)值班人员夜间不少于3人,白天不少于2人。重大节日和活动时,联防组织要派人到库区巡视防护。
(3)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1名人民武装部干部昼夜带班。
8、二人进库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房的钥匙应统一放在值班室保险柜里集中保管。进库时,由带班干部分别发给两位保管员各自的钥匙,并进行登记。
9、收壳收环制度
训练弹药随用随领,训练剩余弹药及时收回入库,记帐保管。民兵实弹射击,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干部到现场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清点、发放弹药。坚持射击收壳、投弹收环,不使弹药落入个人手中。
10、修理与报废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分级标准参照部队现行规定执行。
(2)武器装备应作到随坏随修,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卫戌区修械所负责全市民兵武器装备的中修、大修、制件和封存,并坚持每人每年有5%的工作日到各区县巡回检查修理。民兵弹药的检修由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负责。区县人民武装部所属修理分队负责本区县民兵武器的小
修、技术检查和换油保养等工作。
(3)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军械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卫戌区司令部按权限报批。弹药的报废和处理由后勤部门按权限承办报批。其他民兵武器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和处理武器装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干部分管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政府领导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听取卫戌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的汇报。各级政府对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市政府和卫戌区每年12月份对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要联合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事故或管理混乱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



198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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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0-1995年旅游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1990-1995年旅游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0年7月5日 国家旅游局)

前言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以及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体改委、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对1990年-1995年旅游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岗位培训的性质和意义
岗位培训是对旅游行业的干部、职工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它主要包括按照旅游岗位规范的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的资格培训和根据本岗位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培训的主要
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几个方面。
岗位培训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要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爱国主义、艰苦创业精神作为培训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
岗位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面向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实效。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教育。
开展岗位培训是旅游行业职工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领导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智力开发和提高旅游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1990年-1995年旅游行业开展岗位培训的任务
1.1990-1995年旅游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任务是:
1)管理人员。按照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职务标准于1993年底以前,完成旅游企业总经理和主要部门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在1995年底前全部结束。
2)服务员(工人,对非技术工种普通工、工序工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对技术工种的服务员(工人)按《工作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考核。1995年以前将所有的在职的服务员(工人)的岗位培训或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全部完成。
2.根据“三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培训原则,1990年至1995年,国家旅游局承担并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旅游局长约150人,教育培训处长80人,大型旅游饭店正副总经理130多人,一类旅行社正副总经理200余人,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正副
总经理300余名,没有培训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型旅游企业正副总经理1000多名,共计2000多人的岗位培训任务。为了按时完成上述培训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全国旅游局长研讨班每年举办一期,每期50人,三年共培训150人。各省旅游局教育培训处长研讨班举办两期,共可培训80人。
2)旅游饭店成建制岗位培训作为提高饭店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培训效果的一种培训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展开。南京金陵旅馆培训中心于一九九一年开展试办饭店成建制岗位培训班。同时要举行大中型旅游饭店经理岗位培训班,计划四年办十八期,共可培训720人左右。
3)一、二类旅行社经理岗位培训班委托中国旅游学院和天津中国旅游培训中心承办,三年办十四期,共可培训560人左右。
4)旅游汽车公司岗位经理培训班委托北京首都汽车公司承办,举办三期,共可培训120人左右。
5)旅游服务公司经理岗位培训班委托天津中国旅游培训中心或其它单位承办,举办三期,共可培训120人左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制订本地区开展旅游行业岗位培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文件,承担本地区大型旅游企业部门经理、中小型旅游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地市县旅游局长的岗位培训。
各旅游企业在上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开展服务员(工人)的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国旅、中旅、青旅三个集团公司,受国家旅游局委托,承担本集团各分支社(分公司)经理的岗位培训任务。部门经理参加各省旅游局组织的岗位培训。
3.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岗位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先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当前还不具备开展岗位资格培训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先开展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的的各种适应性培训。待条件具备时,
再开展岗位资格培训。
岗位培训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今后旅游企业招收新员工,要首先从旅游院校择优录用。从1994年起,大中型旅游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凭《岗位培训证书》上岗,其它部门的管理人员从1996年起均须凭《岗位培训证书》上岗


三、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旅游企业的服务员(工人)经考核合格发给由劳动部统一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是管理人员、服务员(工人)上岗(在岗)
、转岗、晋升的基本依据之一。
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加强对全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四、加强领导,落实办学条件,保证岗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各地旅游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岗位培训的实施和管理。
2.落实培训条件。
培训基地是搞好岗位培训的基础条件,各地旅游局和旅游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旅游院校或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工作。教学计划是搞好培训工作的主要条件。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经理和旅游企业主要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旅
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制定其他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服务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好的师资和教材是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为适应岗位培训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要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师资培训班,提高师资质量。教材的编写需要一定时间,但不能等待,拟采取边培训、边编写、边完善的办法进行。

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力量,委托有关单位编写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岗位培训系列教材。这两部分教材力争在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出版发行。同时,还将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版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教材。
3.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岗位培训。大中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时间按两个月到三个月安排。其它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按两个月时间进行。已经参加过全国饭店经理统考取得证书的经理,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其培训时间可适当减少。后
备干部岗位资格培训的时间可视需要适当延长。岗位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岗位培训要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要改进教学方法,提倡运用案例开展研讨式、启发式教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4.抓好重点,摸索经验,及时指导。
为了及时有效地指导各地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上海、浙江、陕西、江苏四省市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重点单位,以便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各地旅游局也要选择一、二个单位作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0年7月5日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57号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管理, 促进耕地开垦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开垦耕地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其中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
  第九条 耕地开垦单位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 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立项申请被批准后,耕地开垦单位还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批准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和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耕地开垦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耕地开垦合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和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将耕地开垦费拨付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耕地开垦合同的约定向耕地开垦单位支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20日内, 由耕地开垦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的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 应当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耕地开垦费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对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