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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扶植和鼓励“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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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扶植和鼓励“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技委 市计委 等


关于北京市扶植和鼓励“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技委、 市计委、 市农林办、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农行北京分行、工商行北京分行



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星火计划”。“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振兴地方经济的计划。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工作为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经济依靠科学技术,是振兴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
根据国家科委“星火计划”的基本精神,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经过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制定的本市“星火计划”,其目的是动员和引导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产业部门为振兴首都农村经济服务,为副食品基地的建设、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村镇的建设服务。通过“星火
计划”资助一批引导性、示范性项目,将逐步提高地方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技术素养和管理能力的乡镇企业职工队伍。长期地坚持实施“星火计划”,必将使我市广大农村、乡镇出现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燎原之势,闯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经
济现代化的道路。为了扶植和鼓励“星火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星火计划”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1、生产成本开支。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累计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二至三年摊入新产品
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2、企业的自有资金;
3、银行贷款;
4、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5、区、县财政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在投产期间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前提下,银行将给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三、开办“星火计划”贴息贷款。凡列入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使用的贷款,按着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在一定期限内分别享受部分贴息或全部贴息的优惠。贴息贷款息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每年安排一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使用贷款的企业,
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向银行交付息金。贴息部分由市科委、财政局与区、县科委,根据项目进行情况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能力,统一清算(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财政局另发)。
四、由于实施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使用的专项贷款,经财政局批准后,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息);并按财政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
集体企业的专项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税后留利部分还贷款的百分之四十。
五、为落实“星火计划”,引导科研单位为振兴首都农村经济服务,对列入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试销期间销售的,可给予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六、为了壮大区县科委技术开发实力,“星火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试验阶段使用的市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偿拨款,在项目按计划开发成功并投入生产后,应首先归还市科委有偿拨款的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上交县(区)科委留做县(区)科技开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人才培训。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主要结合“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分层次进行培训,对市、县两级组织的带有共性的人才培训,市科委给予适当地经费补贴。
八、为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坚持和提倡人才的合理流向。鼓励专业技术干部从专业技术干部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技术力量薄弱、急需人才的郊区农村生产第一线流动或兼职,专业技术干部富余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合理流动或到乡镇企业兼职给以
支持。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按北京市关于促进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的几项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实施“星火计划”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标准按项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奖金分配应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发给,要重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十、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县的“星火计划”。市科委将根据各区、县“星火计划”的实施内容,给予适当补贴。



198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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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冻饮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冷冻饮品生产,促进冷冻饮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冷冻饮品企业在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及品质等管理均应达到的标准、良好条件或要求。

  第三条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则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则的条文。本规则出版时,所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76-1996   低压锅炉水质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2759-96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SB/T10007-1999 冷冻饮品分类
  GB12693-90    乳品厂卫生规范




 第二章 冷冻饮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冷冻饮品是以饮用水、牛乳(乳制品)、甜味料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杀菌采用冷冻工艺制成的供人们直接食用的固体态饮品。

  第五条 冷冻饮品按照原料、工艺及产品性状分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甜味冰、食用冰六类。
  (一)冰淇淋类:ICECREAM以饮用水、牛奶、奶粉、奶油(或植物油脂)、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均质、老化、凝冻、硬化等工艺制成体积膨胀的冷冻饮品。
  (二)雪糕类:ICECREAMBAR以饮用水、乳制品、食糖、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增稠剂、香料,经混合、灭菌、均质或轻度凝冻、注模、冻结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三)冰棍棒冰类:ICELOLLY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增稠剂、香料或豆类、果品等,经混合、灭菌(或轻度凝冻)、注模、插扦、冻结、脱模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四)雪泥类:ICEFROSE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增稠剂、香料,经混合、灭菌、凝冻或低温炒制等工艺制成的松软的冰雪状的冷冻饮品。
  (五)甜味冰:SWEETICE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料,经混合、灭菌、灌装、冻结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六)食用冰:EDIBLEICE以饮用水为原料,经灭菌、注模、冻结、脱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第三章 冷冻饮品加工厂建设



  第六条 凡冷冻饮品加工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则和GB14881的有关规定,将选址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立面图、原材料、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冷冻饮品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厂不得设在易遭受污染的区域,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安全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及有污水排放工厂的下方。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二)厂区内任何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其他污染物泄漏等有碍卫生的情形发生。
  (三)厂区临近区域的空地、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或绿化,随时保持清洁,防止尘土飞扬、积水。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划分明显并有隔离设施;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站、污物处理场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设施。
  (五)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六)保证排水系统畅通。
  (七)厂区四周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第八条 冷冻饮品加工厂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原料预处理间、配料间、材料库、检验室、洗手消毒室、更衣室、洗澡间、厕所及其他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厂房、不同功能作业区域及区域内设置应按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整齐合理配置,不同卫生要求的作业区域应加以有效隔离(墙或隔离材料装置)。但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间,有合理的通道和工作空间。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人流通道与物流通道应分别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三)检验室必须有下列功能区域:微生物检验室(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理化检验室。
  (四)厂房建筑要求:厂房宜采用封闭式设计,防止外界有害动物灰尘进入。所有厂房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保持清洁,且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灰尘沉积等)的结构,并设置良好的通风系统。
  (五)安全设施:各种管道应牢固、有明显标志,蒸汽管道应加保温层,其裸露部分应尽量远离作业场所,并有警示牌。有安全出口标志及通道。在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包装机等必要的地方应加护盖,以防止食品遭受污染。
  (六)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不透水的建筑材料,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及易于清洁消毒,地面上不得有积水、积料现象。作业地点有液体(奶液、油、清洗水、冷却水等)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水洗方式作业等区域的地面还应能防酸防碱,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平滑易清洗。排水系统内及下方不得有其他管路,所有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屋内排水沟的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一般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工业废水排至废水处理系统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
  (七)屋顶及天花板:配料、生产、包装、储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雾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若喷漆则应使用可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漆料,屋顶及天花板上不得有冷凝水滴落。
  (八)墙壁与门窗: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冷库生产作业区域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气味、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造,墙角应具有适当的弧度,曲线半径应在3cm以上,以利清洗消毒。车间玻璃窗户应常闭,经常清洗,并应无缝,无死角;其对外出入门户应常闭,且宜设置脚踏池;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装设有活动隔离帘;门户也应无缝隙、无死角。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防鼠设施,纱门(其材质宜为不锈钢)应便于拆下洗刷。窗户若有窗台则应高于地面1m以上,且台面应向内侧倾斜45度。生产车间墙壁应用白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无异味、防腐性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m的平滑墙裙。
  (九)洗手、清洗、消毒设施:工厂在车间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洗手、干手、消毒设施;车间入口应设置靴、鞋消毒池(消毒池使用的含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氯浓度应保持在有效消毒范围之内);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助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悬挂在洗手设施处的明显位置。
  水龙头与使用人数有一定比例。
  (十)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室,使厕所与车间相隔离。
  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清洗消毒的材料,厕所应采用冲水式,蹲位数量应与员工数相匹配。
  厕所门应自动关闭,且不得正对食品生产区。厕所应设有效排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应设置不锈钢或其他严密坚固材料制成、宜于清洗的纱门及纱窗。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十一)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生产区入口附近,并独立隔间;更衣室大小应与生产员工数相适应;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紫外线杀菌,有适当的照明,宜采用防爆式照明灯,且通风良好。更衣室应设储衣柜、鞋箱、更衣镜,衣柜离地面20cm以上,储衣柜内应将员工工衣、工鞋与个人衣物分隔放置,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采光、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统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如灯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地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装有灭蝇灯、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在食品加工生产线上有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防护措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十三)通风设施:生产车间有大量水蒸气,热量、雾产生的区域,应装强力排风设施,所采用的排风设施均应有防停机倒灌装置。
  设施的出入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排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在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并易于拆下清洗及更换。
  (十四)仓库:应依据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品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置原材料和成品仓库,同一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有效隔离分类、分架存放,并配备有库位图,并且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仓库性能和构造应能使储存保管中的原料、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其大小应是以使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并使储存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2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必要时应留安全、消防通道。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的自动报警器,库内应装设连接监控部门的警报器开关,以便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能够与外界联络并取得协助。
  (十五)冷藏运输:为保证质量安全,成品出货时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输冷冻饮品的车辆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运输温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并有对冷运车辆温度进行监测控制的记录。


 第四章 冷冻饮品的加工设备


  冰淇淋、雪糕、棒冰的生产工序很多相同,如配料、杀菌、均质、硬化等的设备也相同,仅有部分工序如冰淇淋的凝冻、雪糕和棒冰的冻结,其所用的设备是不相同的。此以冰淇淋生产设备为主,也兼列雪糕和棒冰生产的专用设备。

  第九条 收乳及储乳设备包括:计量设备、奶槽车、洗涤杀菌设备、过滤器、制冷设备、冷却设备、储乳罐,牛奶检验设备等。

  第十条 配料和混合设备包括:配料缸、离心式卫生奶泵、巴氏杀菌设备、板式换热器、均质机、CIP清洗装置。

  第十一条 老化、凝冻设备包括:老化缸、制冷设备、间歇式、连续式凝冻机、CIP清洗装置。

  第十二条 冰淇淋灌装成型、包装设备包括单色、多色、多功能灌装机、加果粒机,三明治夹心成型机、异型自动切割机、自动包装机、打箱封箱机、日期打(喷)印机、CIP清洗装置、自动甜筒和威化筒烘烤机。

  第十三条 冰淇淋硬化和贮藏设备包括硬化室(速冻隧道)

  第十四条 棒冰、雪糕生产设备包括:ROLLO圆盘成型机、花色雪糕机、模盘、冻结缸、烫盘槽、拔扦装置、运输带、包装台、插扦台、模盘连续清洗消毒机,蒸汽消毒柜。

  第十五条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存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洁和消毒。
  机器润滑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异味的非食品级润滑油脂。压缩空气必须采用经三级过滤的无油清洁空气。

  第十六条 贮藏库包括冷风机、制冷设备、货架垫包板等。


 第五章 冷冻饮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冷冻饮品质量管理手册由品控部门主办,经生产等部门认可后遵照执行,以确保食品的品质;检验所用的方法若采用修改过的简便方法,则应定期与标准方法核对。

  第十八条 品质管理记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工厂应对GMP有关管理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认真执行并作记录。

  第十九条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糖度计、蔗糖沉淀设备、酸度沉淀设备、粘度计、分析天平,乳品专用pH计、乳比重计、脂肪测定设备、膨胀率测定仪、蛋白质测定设备,微生物培养箱、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无菌操作室、干热(湿热)灭菌器、实验台及实验架、试剂柜、通风橱、水溶锅、供水及洗涤设备、电炉、恒温及干燥箱、显微镜、放大镜、紫外线灯等。
  (二)专用检测设备折光仪、分光光度计等。

  第二十条 工厂应设有专门的计量管理岗位,对生产及检验所用的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养,规范管理,以保证所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从而确保品质及检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工厂应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订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 工厂应详细制定产品的执行标准、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品质规格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规定》,抽样量及检验方法应以国家行业标准为准,如用非行业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行业标准、方法核对。检验内容为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实施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
  检验结果出具相应检验报告。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但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各种产品的型式检验,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冷冻饮品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冷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成品仓库内严禁堆放不合格产品,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他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异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出发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第六章 冷冻饮品工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地区及所有空地都应硬化或设置绿化带,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随时保持畅通,不得有淤泥蓄积。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有害物的孳生,废弃物的处理应依其特性分类遮盖集存,易腐败的废弃物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及各种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破损和积水。
  (二)原料处理间、生产车间、厕所应每天及时冲洗,地面经常保持无积水并消毒。不同垃圾应采用不同颜色容器贮存加以区分,垃圾清理间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冷冻饮品加工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二)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职员工也必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规范》、《食品卫生应知应会》等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三)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1)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鞋、换衣服,不得留长指甲,不得佩带手表、饰品,不得化妆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必须衣帽整洁,必须穿戴本工厂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便衣不得外露。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班更换清洗消毒过的工作服,员工工作服必须由工厂统一集中清洗并消毒。
  (3)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直接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不同清洁区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接触。
  (4)上岗前,手接触脏物、上厕所、用餐之后,都必须把双手彻底洗净,并经消毒后才能进行工作,工作中定期对手及清洁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5)厂区内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喝水或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6)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他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7)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必须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冷冻饮品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3〕3 号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0 月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陈学军

2013 年10 月18 日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第四条 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健康教育机构可以作为本级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具体监督职责,并负责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住宿、洗浴和美容美发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场所和体育场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等购物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八)城市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园、旅游景区(点)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九)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二)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供电、民航、铁路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予以调整。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四)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六)公园、旅游景区(点)吸烟区以外的场所;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保险、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九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

在非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的,应当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禁止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吸烟者应当劝阻。

对不听劝阻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监测评估、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在禁止吸烟场所,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健康教育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八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免费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每年5 月31 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 年5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