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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2:05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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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中国机电工业和西德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情况汇报》,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情况汇报》中提出:“凡经中方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与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的项目,成交后可享受减免海关关税待遇”。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研究,
对具体的减免税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手续。
二、对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这四个行业的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特殊材料,按(87)署税字第79号文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第一、二两项以外的合作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单独进口的样机,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四、对技贸结合项目下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五、上述二、三、四项准予减税进口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委托对外订货单位: 合同号:
----------------------------------------
|序 |进口货|单 |数 |金 |总署关税司审 | 进口地海关 | |
| | | | | | 核意见 | 核放情况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数量|金额|海关| |
|号 |物名称|位 |量 |额 |(减税或免税)|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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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签章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 海关总署关税司 |有 效 日 期 |
| |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章 | |
| 年 月 日|签章 | 年 月 日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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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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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及拆除临建棚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及拆除临建棚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
第三章 拆除临建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尽快解决震灾无房居民的居住困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职工、居民,都须顾全大局,遵守本办法,为尽快消除地震造成的灾害作出努力。

第二章 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
第三条 住房的分配,要首先安置因房屋震危、倒塌、削层,规划需要而拆迁,落实人的政策,现住临建棚的无房居民。
第四条 不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居民住在临建棚的,原则上不分给住房;其中经审查、评议,住房确实困难的,根据可能,给予安置。
1980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私搭乱盖“临建棚”的通告》之后搭盖或进住临建棚的,不分给住房。

第五条 震灾无房居民的住房分配,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用国家抗震救灾投资新建、重建或修复的住房,以及由抗震救灾专款补贴各单位重建的住房,必须全部用于拆除临建棚,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用其他投资在本市新建的住房,不分产权性质,都必须首先用于拆除本单位职工的临建棚。
第七条 各单位拆除职工临建棚所用的新建住房,不论该职工原住房是房管部门管的还是企业管的,均作为市人民政府借用;在借用后一年内,以优厚条件偿还。
第八条 各区、县分配住房,要吸收当地居民代表参加。各单位分配住房,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执行。
第九条 职工、居民分到住房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住,逾期不进住的,其房屋由分配单位收回。
暂时安置在周转房居住的,应对周转房爱护使用,不得损坏;损坏的,要负赔偿责任。正式分配住房后,应无条件从周转房迁出。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索取、占用住房。违反的,除追回住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强占住房的,由公安部门强行迁出;抗拒的,根据情节得依法处以拘留,以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拆除临建棚
第十一条 凡在马路、人行道、里巷、公园、绿地、体育场、楼群之间、学校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搭盖的临建棚,无论属于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拆除。
院落内的,震灾无房居民和落实人的政策的无房居民所居住的临建棚,在其分得住房后,必须拆除;其他闲置的临建棚,也应拆除。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工棚,必须拆除。
第十二条 为安置待业人员就业而搭盖或使用的临建棚,经妥善安排后,抓紧拆除。
第十三条 出租、倒卖临建棚均系非法行为。出租、倒卖的,其非法收入,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在本市无正式户口现住临建棚的,分别由原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动员迁出,临建棚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临建棚的拆除工作,由各区、街组织专门力量进行。
第十六条 拆除临建棚的旧料,属于公有的,一律交公;确系个人所有的,可由个人处理,但砖瓦不得搬入楼内。
第十七条 凡经再三教育,拒不拆除临建棚的,要强行拆除;对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区城建指挥部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1年6月30日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推进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层层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明确相关主体权利和责任、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前提。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二、高度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产权归属清晰、资产估价科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是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各中央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中央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二是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坚持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要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六是要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变更登记,做好转让收益管理。

  四、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督促全资、控股子企业做好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增资扩股、配股、国有股质押等重大事项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广泛选择受让方,促进形成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效机制,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受让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时,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受让股份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合理定价,并及时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审批和过户登记手续。

  五、认真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中的资产处置工作。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途径,也是盘活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改制中,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辅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真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保证资产价值真实可靠。在使用净资产支付安置职工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标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需要核销国有权益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六、加强投资和资本运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防范投资风险。各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管理级次,要适当集中投资决策权,杜绝散乱现象,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防止债务风险。突出主业,发展核心业务,培育优良资产,防止盲目扩张。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要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七、大力发展股份制,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途径。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从搞活国有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出发,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促进形成不同产权主体间多元投资、互为补充的产权结构,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在股份制改革中,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界定等各项工作;股份公司设立后,中央企业要严格履行股东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认真做好股权收益收缴等工作。

  八、认真做好资产划转工作。资产划转是指国有资产产权在国有单位之间的无偿转移。各中央企业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以实现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认真做好资产和产权划转的可行性研究,严格规范划转工作,确保资产和产权划转符合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在划转中,要严格报批手续,切实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注意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人事关系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保证职工的妥善安置。

  九、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各中央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将境内资产转移、转让到境外,以及将境外资产转移、转让时,要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对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