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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3:35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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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十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规范员工和企业在气象灾害下的防御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棚等建筑(搭建)物的防灾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灾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灾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各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督促客运站、码头、车站及属地运输单位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服务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设施防灾安全工作,指导和组织港口内船只做好各项防灾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政府落实港区燃料、化学原料等危险品防灾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农渔水务部门: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并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灾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

(二十)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通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灾准备,负责督促各旅游机构通知本市在外旅游团队做好防灾准备,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防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告知各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门: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气象灾害发展动向和在港船舶(渔船除外)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自用船、军用船及体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并及时将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十七)市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 珠海水务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以及城区市政排水预案等;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务工程、排水设施等防灾、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各项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级: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为戒备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或热带气旋在我市800公里范围以内,并可能影响我市。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为6级强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远离岸边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动。

2.固定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风准备。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为8级大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4.市民尽早回家,尽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为10级狂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中学、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2.市民应留在安全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为12级飓风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2.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切勿外出,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救助。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强降雨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如需外出,应避免靠近海边,避免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避免穿过水淹地区。

3.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4.留意有关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驾驶人员注意收听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

2.市民应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亦可到应急庇护场所暂避。

第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10℃或已达到1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5℃或已达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0℃或已达到0℃以下。

防御指引:

市民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在寒风中。

第十六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雷暴预警信号表示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由低到高共分3级: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黄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橙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 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 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三条 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四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应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体旅游部门应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教育部门应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庇护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庇护场所生活物资;卫生部门对庇护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海事、渔政部门应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应及时将有关讯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中学、大专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两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两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庇护所或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二十八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应及时隔离受损严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应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海事、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统筹市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八)其他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市民,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海洋农渔水务部门应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四)公安部门应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应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滚动播报或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因灾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农渔水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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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函〔2011〕153号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论暂缓起诉制度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黄文臻

[内容摘要]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这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笔者从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出发,着重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 暂缓起诉 问题 完善 借鉴的意义

2003年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大学生实施帮教工作。该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起诉便宜主义源于德国,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这项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受到冲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又被称为机会原则。即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无疑更加着意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德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纯法治原则发展到如今冲破法治原则,进而实施起诉便宜原则也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是轻罪不起诉;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因而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二、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虽然暂缓起诉制度确实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在目前要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暂缓起诉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认为:“许多大学生犯罪都有偶然性,如果简单走向诉讼程序,学生会被学校开除,失去就学机会,然后流向社会,这对社会稳定不利,而且,培养一位大学生,家庭、国家与社会都付出了很多,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可以说,浦口区检察院的采用这一制度的动机是善良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这因为它直接违背了《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大学生犯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怎么能够因为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了一定的社会成本,就允许大学生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呢?如果一个文盲因为不知法而犯法,我们会觉得他是可悲的,或许会因此而同情他。而一个大学生经历了一段比较长时间的学习过程,进入大学之后,也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于文盲而言,他应该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大学生犯罪是知法犯法,比起一个文盲来,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仅仅因为涉嫌犯罪的大学生以后有可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就考虑不对他们处以刑罚,不但可能不利于已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大学生改过自新,也可能会使某些尚未犯罪的大学生误入歧途。即使是该制度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保护,但也要注意到大学生中有成年和未成年之分,不能以偏概全。
(二)暂缓起诉制度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历来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等重大问题,均应由全国人大做出相关规定。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它没有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权力。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浦口区检察院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种做法是一种越权创设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势必造成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冲突。
(三)暂缓起诉制度没有刑事法律依据。
1、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实体法律依据。如在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发出的《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中指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的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很显然,前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违背。
2、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程序法律依据。第一,暂缓起诉不符合起诉或不起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显然,暂缓起诉不属于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因为暂缓起诉依然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暂缓起诉又不等同于起诉,因为它是起诉时间在特定考验期间的一种暂时推迟,一旦考验期间届满,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暂缓起诉既不属于起诉,又不属于不起诉,是一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游离状态。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一种模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相关规定。据该院副检察长黄兴武介绍,暂缓起诉有一定考验期,一般为半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其中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缓起诉的考验期的时间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相似之处,但暂缓起诉并不属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其考验期并没有被规定。
三、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说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加以运用还存在障碍,但如果能够加以克服或完善则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对该制度的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有法律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诉讼法》做相应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暂缓起诉制度。或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不起诉制度的种类。
(二)暂缓起诉制度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实践中的个别地方的检察院规定只适用于大学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之间,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成年人,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学历教育,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于未成年人强。暂缓起诉制度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也应从严把握:如: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三)落实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种权力由检察院独立行使,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容易诱发权力滥用,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应落实好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如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审批权加以限制,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强对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建立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为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的考察机制,如果在考察期间届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并且履行了相应义务表明其确有悔改之心的,即应终止暂缓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在考察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提起公诉。
四、我国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刑法是我国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罚在适用时应遵循刑罚人性化的原则。从刑罚角度看,无论国内外专家的研究,还是从对死刑存废的争论都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罚要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对犯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接轨。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暂缓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诉讼制度。如果每一个轻罪轻刑的刑事案件都经历由立案到执行等五个阶段,就会耗费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诉讼效率。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在上海、北京、福建等地的调查显示:对诉至法院,法院作定罪免刑判决或仅判罚金的占到法院轻刑判决的13%左右,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加强,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处刑上重后果而轻其他、多从轻而少减轻,相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尚不够完善,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初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加大教育改造的难度。如果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就使得犯罪性质不很严重、初次、偶尔作案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未被处理而自身又明白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保持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状况,自觉自愿的约束自我,避免被定罪判刑。而这些人得到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力量的教育挽救,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相对于向坏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大。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在18周岁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思想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正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研究表明:在较早阶段就被剔除于司法制度之外的初犯十有八九在两年之内不会再犯。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
4、阎利国.《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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