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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3:45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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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09]363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已于11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实施工作,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会同各执法部门共同开展。
各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法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法规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机关各层级的执法职责,提出具体的执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和执法人员培训方案;
(三)对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或者起草;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根据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规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法规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做好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局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法规实施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 本局执法部门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建立健全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法规颁布实施满1年后的3个月内,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提交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八条 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规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法规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订法规的建议。
第九条 在法规实施中,因上位法发生变动或者法规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局各执法部门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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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调控政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复杂严峻的形势,沉着应对,集中全系统智慧,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和防止违法用地反弹的任务,既积极主动服务,又严格规范管理,形成了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主动谋划、勇破难题的精神。

  一年来,“双保行动”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成为落实共同责任的重要抓手,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将保发展保红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巩固创新的共识。经研究,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保发展保红线工程(以下简称“双保工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变化,在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确定每年的行动主题,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工作。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已于2010年3月25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doc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
一、行动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0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完善土地调控政策和机制,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为主要任务,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土地调控政策到位;实现有效监管,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稳定,坚守耕地“红线”。
三、工作安排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共安排9项重点任务,分专项行动和基础支撑工作分别实施,其中:专项行动安排5项工作,基础支撑工作安排4项工作。
(一)专项行动。
1.土地调控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引导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实现有保有压,共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具体任务:
(1)年初组织开展“百名机关干部集中下基层调研”,了解各地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情况,准确掌握土地供需形势。
(2)调整用地结构,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合理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重点保障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严控新开工项目用地。部于7月底前完成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奖惩。
(3)开展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督察,严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督察局)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形成督察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4)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和利用情况的监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对2009年审批建设用地的批后核查,防止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等。
(5)稳步、有序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部省合作协议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定期组织开展评估。
(6)对已经批准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土地管理和改革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政策的建议。
2.安居用地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坚决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确保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范和整治房地产用地中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任务:
(1)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时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2)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对圈地不建、囤地炒地、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快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的清理,按时上报清理数据;制定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7月中旬前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整治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4)各督察局加强对计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和供后使用情况,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对涉及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形成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5)加强房地产用地政策与其他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风险。
3.节地示范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建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具体任务:
(1)抓紧研究制定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各类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工作。
(2)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土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总结成功做法,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3)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4)调整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基层联系点格局,会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筛选培育一批调结构、促转变的示范点,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4.耕地建设性保护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有效发挥新一轮规划对耕地保护的管控作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维护农民权益。
具体任务:
(1)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审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核查,各督察局对抄送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督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对经批准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规划修编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上图完成情况,抓紧基本农田建设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图、表、册与地块一致,实施永久保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10年底将完成情况报部。
(3)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备案制度,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监管新机制。组织开展对2009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情况的考核,对“边补边占”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考核报告报部。
(4)开展2009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依据检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各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并向部报告。
(5)规范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6)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土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调研,结合督察工作,研究完善监管方式,促进增减挂钩工作由项目管理向制度设计转变。
5.监测预警和问责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密切关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强化督察,促进整改,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反弹,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具体任务:
(1)开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用地情况调研,研究规范管理的意见。对城镇化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防止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专项清理和整改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报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形成评估报告,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和需要警惕关注的突出问题。
(3)各督察局于6月底前对2009年发出督察意见的地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督察意见、纠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4)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统筹编制年度例行督察计划,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省会城市例行督察工作,及时掌握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5)针对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督察,坚决惩治侵占基本农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6)切实组织好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指导、检查,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组织完成检查数据审核、上报和整改查处工作。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进行公开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二)基础支撑工作。
1.调整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工作要求:完善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做好定期形势分析。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
具体任务:
(1)开展统计监测、国土资源形势分析,进一步提高形势分析和统计监测水平,形成定期形势分析报告。
(2)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建设,每季度形成观测分析报告报部。
(3)推行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健全土地价格调节机制,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制定禁止和限制用地目录的新版本,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4)积极促进出台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5)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开展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为建立新的征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2.构建“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建立监管平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具体任务:
(1)深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土地监测、地籍信息资料的应用,全面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加快完成国家层面“一张图”本底数据库建设。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做好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定期更新机制。
(3)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系统顺畅运行,提高数据报备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完成监管系统在各督察局的部署运行。
(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公布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供应和开发情况、重点城市监测价格等信息,做好土地市场态势分析。
3.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服务保障。
工作要求: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制度和措施,总结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任务:
(1)全面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每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1~2个地区先行开展工作,积累和总结经验。
(2)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积极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等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支持和服务。
4.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
工作要求:加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完成土地督察巡察装备的配备,提高发现、审核、纠正等督察工作的能力。
具体任务:
(1)认真总结“在线土地督察”系统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各类督察业务的信息集成与共享。
(2)在各督察局全面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建设,配备土地巡察装备,完成系统测试工作,提高对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体系。“双保工程”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双保工程”年度行动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双保工程”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调整充实已有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部门联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的工作方案及组织协调机构人员名单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二)加强督导检查。部“双保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通过调研、培训、会议等,加强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统筹安排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各督察局要充分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靠前指导,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在各项督察工作中统筹安排对“双保工程”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并按指示督促各地纠正整改。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掌握各地工作进度,把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实施重点督导。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推动工作,分解落实任务。
(三)加强同步宣传和经验交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组织策划,在启动部署时,着重统一思想,形成声势;推进实施中,跟进报道,加强正面引导;评估总结时,宣传成效,扩大影响。把握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突出宣传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维护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的决心,宣传“双保工程”工作成效。2010年12月,部继续组织开展 “双保工程”年度好新闻评选工作。
组织开展“双保工程”万里行采风宣传活动,“6•25”全国土地日等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要紧扣今年行动的主题。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办好《保发展保红线工作快讯》,定期编发各地报送的重要信息,向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宣传政策和典型经验。在国土资源报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督察局的门户网站开辟“双保工程”专栏,宣传工作推进情况、成效和经验。
(四)树立“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过硬作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批示精神,把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过硬的作风切实保障“双保工程”的顺利推进。要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始终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防范化解措施;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为切入点,遏制“借机圈地”、“搭车用地”和侵害农民权益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实施土地违法问责等,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
(五)及时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双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破解矛盾的办法和措施,总结基层经验,形成制度性成果。要对土地调控政策实施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研究加强监管的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形成“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半年、全年工作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要总结建立保发展和保红线的成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成效显著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要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所谓恶意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规则骗取法院调解书,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是虚假诉讼结案的主要方式。按照恶意的主体双方的参与标准,可将恶意串通分成一方恶意串通与双方恶意串通,本文讨论的是指双方恶意串通。随着调解热的兴起与调解率考核的严格要求,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的自愿处分性和法院调解书的对世性,进行虚假诉讼。法院进行调解的风险性也日趋增加。

一、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法院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法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法院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法院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恶意调解的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1、民间借贷案件;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法院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法院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法院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其次,法院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法院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公平正义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法院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虚假调解书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