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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44:06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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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及其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定点监测与市场调查巡视、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项目、标准、周期和指标、代码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一)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

  (四)具备价格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和传输手段;

  (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完成价格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开展免费业务培训,无偿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进行审查核实,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的分析、预测、预报,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动态及变动趋势,反映价格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的;

  (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

  (三)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实施价格应急监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确定监测项目、报告频次和时限。

  当引起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消失价格持续保持平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价格应急监测。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警情,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当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时,应当及时解除该项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包括价格热点调查、应急调查、舆情调查及预期调查等。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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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的公告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年9月22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五章 学时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规范和指导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划、部署与组织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水平考试的应试培训,在相关考试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纲要中的从业人员是指会员公司中获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培训由协会、会员公司和特别会员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业人员培训应符合证券业特点,内容上要注重实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

  (一)制订行业培训规划;

  (二)制订行业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建立行业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管理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的信息;

  (四)组织培训调研,开展工作交流;

  (五)组织行业专题性培训。

  第七条 会员公司的职责:

  (一)建立内部培训制度,指定相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协会的行业培训计划,配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可根据协会的规划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地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九条 培训类别包括:

  (一)后续职业培训。从业人员依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必须接受的持续教育培训。

  (二)惩戒培训。从业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执业操守和行业公约等需要强制接受的培训。

  第十条 后续职业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业操守、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等。

  第十一条 惩戒培训的内容侧重法律法规、从业守则、道德操守等。


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各培训单位举办的下列培训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由协会、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照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的培训;

  (二)由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

  (三)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业务准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则等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培训,满足下列条件,可作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及专业知识;

  (二)培训项目有明确的师资、讲义,且时间为4个学时以上。

  第十四条 惩戒培训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三)多渠道选聘培训师资,逐步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四)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同时应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五)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

  (六)登记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七)各培训单位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正式送交协会。

  第十六条 培训可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及国(境)外院校和专业机构的代培代训等多种方式。


第五章 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是指在年检期间应达到的培训学时。从业人员年检期间培训学时为20学时(简称总学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培训学时全额计入培训总学时:

  (一)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业务操作和创新等内容的集中面授或远程形式的培训;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专项培训;

  (三)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协会制定的后续职业培训纲要组织的培训。

  第十九条 会员公司或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符合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培训,培训学时可计入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但最高计时比例不超过总学时的50%。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接受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会计、法律、金融专业的教育,在年检期间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分别豁免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中的6学时、8学时和10学时。

  第二十一条 惩戒培训不得少于6学时,考核采取闭卷方式,重点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考核不合格者,须再次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纲要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兴工强市”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园区工业建设与发展,加快我市工业发展,为实施“十一五”工业发展规

划奠定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的考核
(一)考核范围
在长沙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定量考核:基本分为90分
考核指标:
(1)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基本分15分
(2)工业利税总额:基本分10分
(3)工业实交税收:基本分10分
(4)工业到位外资:基本分25分
(5)工业到位市外境内资金:基本分15分
(6)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分15分
(7)引进工业大项目数及世界500强企业
(8)经济密度指标: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平方公里
计分办法:
(1)-(6)各考核指标得分为目标完成百分
比乘以基本分,但该项得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5倍。

  指标(7)计分方法为:


引进外资(到位)项目
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到位)项目



国家级



工业园区:
超1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1亿元项目1个
加1分

超2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4分
超2亿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7分
超5亿元项目1个
加5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0亿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0分





省级



工业园区: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5000万元项目1个
加1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4分
超1亿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6分
超2亿元项目1个
加3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8分
超5亿元项目1个
加5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0亿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亿美元项目1个
加20分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家均加5分。


指标(8)计分方法为:


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平方公里(按开发土地面积计算)

国家级工业园区:
达到15亿-25亿元
加5分

达到25亿元以上
加10分

省级工业园区:
达到10亿元-20亿元
加5分

达到20亿元以上
加10分



 定量考核得分为各定量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2、定性考核:基本分为10分
(1)园区建设及发展要有总体规划;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管理机制;有高效、健全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等(基本分5分)。
(2)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及资料;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相关的调研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基本分5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园区工业考核目标,由市经委具体组织考核评比,市工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定期通报各园区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考核数据以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奖惩办法
1、奖励。按国家级与省级两个级别分开进行考核,按考核得分进行排序,国家级园区取1名,其他园区取前3名进行奖励。
2、处罚。在考核过程中,园区必须实事求是地报送各项考核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引导市级以下工业小区协调健康发展,培育一批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衔接配套的市级以下工业小区,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制度。
重点工业小区是各区、县(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总量、税收收入,有较大的发展余地,有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工业小区。对于无发展余地,无经济规模,无基础设施的工业小区不纳入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范围。各区、县(市)可择优推荐一批工业小区,经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为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其考核办法比照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考核办法执行。
通过对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的考核,促进我市工业小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将根据市级重点工业小区发展情况,在政策、工业发展基金、协调工业小区重大问题上给予重点支持,对于符合申报省级以上园区条件的市级重点工业小区优先上报,同时在年终对各项指标完成较好的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