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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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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宁德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2011〕11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委发〔2012〕2号《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设立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宁德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本级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级培育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工作经费;
  (四)市级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精品工程;
  (五)市级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参加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

(六)市级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
  (七)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文改办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公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项目的验收;向市财政局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作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点进行重点扶持培育的县(市、区)文化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五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文改办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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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关于确定北京工业技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为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的通知》(教发〔2000〕140号)的精神,现将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是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有关精神,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各校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实训条件的建设,积极探索
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思想。把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作为发展高职的根本宗旨,坚持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三、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建设上,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优势和特色,紧密结合岗位、职业、行业的特点和要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要加强学生实践能力、技术运用能力的培养,充分反映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对技能培养的要
求,满足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技术结构优化升级和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教材建设上,要逐步建立以能力培养为基础的、特色鲜明的专业教材和实训指导教材。在教学管理上,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四、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学历层次较高、年龄结构合理、“双师型”素质突出、专任与兼任相结合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五、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主要承担高等职业教育日常教学实习和仿真训练,应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实训指导教师和教材,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学计划对能力训练的要求。校外实训基地主要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岗位实务训练
,通过开展产学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能够反映岗位、职业、行业发展方向和水平的校外实训基地。
六、各校要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此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9〕3号)和国家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并严格按照教育部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保专款
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挤占、转移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项支出必须经项目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大型及大批的仪器设备购置,应按财政部及学校所在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其余的也要实行招标采购。
请各校按照上述意见和要求,制订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具体建设方案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0月31日前报我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后组织实施(教育部所属学校可直接报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力争在年底完成。
附件:一、第一批支持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略)
二、第一批支持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课题安排(略)



2000年9月14日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旅店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市区旅店业各相关单位如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黑河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工作,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旅店业客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五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行为,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依据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制定。
第七条 客房其它服务项目价格,应当质价相符,服务项目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价格要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 旅店业客房执行价格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以价目表或价目簿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价目表或价目簿要制订规范,摆放醒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九条 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细、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条 旅店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旅店业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黑河市旅店业客房标准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四个级别,其中,商贸大厦、国际饭店为一级管理;紫云饭店、金融宾馆、交通大厦为二级管理;金城宾馆、财政宾馆、福兰宾馆为三级管理;北港宾馆为四级管理。以上四个级别的客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旅店业单位客房标准,均参照以上同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旅店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房价格
第十二条 对于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经营者可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公示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但是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黑河市旅店业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有义务代政府向旅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经营者应在客房价格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在结算票据上标明。
价格调节基金应单立科目,专项存储,定期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时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五条 旅店业接待会议或团组客人,客房收费可适当优惠,优惠幅度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旅店业经更新改造符合有关条件,需要重新核定价格的,报黑河市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旅店业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旅店业不得违反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申请价格核定和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等级。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进行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的;
(三)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未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和结算票据未标明的;
(六)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旅店业价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