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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13:23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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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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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洱海面源污染,保障环湖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洱海流域大理市、洱源县所辖的乡镇、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以及弥苴河、永安江、罗时江、波罗江、苍山十八溪等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的垃圾污染物处置和管理。

  第三条 洱海流域内的垃圾污染物处置实行相对集中处理与统一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乡镇科学、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各村设置若干垃圾池,实行“农户垃圾进池,村组垃圾进中转站,中转站垃圾统一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理”的运行方式。

  第四条 洱海流域的垃圾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确立目标责任的原则实施。乡镇主要领导是垃圾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分别与洱海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并将其纳入对乡镇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年底进行奖惩。

  第五条 环保、水利、交通、园林、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环保、绿化、净化、防洪、灌溉、旅游、交通功能的要求,加强对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的综合治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洱海管理区域和沿湖旅游景点、码头的环卫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定期将垃圾运送到乡镇垃圾中转站。

各乡镇垃圾中转站由县(市)城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并负责将各乡镇垃圾中转站中的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处理厂。

  第八条 各乡镇的垃圾处置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方针,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对农村秸杆、蔬菜废弃物等农作物有机垃圾,提倡修建氨化窑、推广青贮化饲料技术,同时应结合厕所、畜厩改造,大力推广生态卫生旱厕及沼气池,推进农村绿色能源建设、禽畜粪便再生利用,将有机物还田;对塑料、玻璃、金属等无机垃圾,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自然村应当聘请垃圾收集员,负责各自然村卫生打扫及垃圾收集入池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垃圾清运专项经费,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洱海管理等相关部门每月对各乡镇垃圾清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垃圾清运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本微利,保障运行”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或直接参与洱海流域垃圾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废弃物处置、运营向企业(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转变。

  第十二条 按照“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收取垃圾污染物处置费用,用于村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村镇环卫人员的补助。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十星级文明户”等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向洱海及其入湖河道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死畜、厩肥等;禁止在洱海1966米(85高程)外1000米和入湖河道两侧100米内埋藏有毒物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村镇、入湖河道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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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教育部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


第一条 按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师范学校必须附设小学,称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二条 附属小学是师范学校进行小学教育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应师范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除完成小学一般的任务以外,还应该着重总结和推广优良的教学经验。附属小学应该设立在师范学校附近,并且配备有教学经验的校长、教师和比较完备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附属小学的设立,须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出,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当地(包括市辖区、县、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以具体协助。
第四条 附属小学在师范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师范学校主要负责教学业务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着重监督、检查小学教育政策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下:
(一)师范学校校长负责批准附属小学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查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和人事调配方案,指导附属小学重要的会议并帮助解决较为重大的问题;师范学校教师在师范学校校长领导下,从教学业务方面具体指导附属小学的教师。附属小学校长应定期向师范学校校长汇报工作,出席师范学校校务会议和其他研究教育实习工作的会议,领导附属小学教师指导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协助师范学校教师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改进师范学校各科教学法的教学工作。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应采取积极支持、监督的方针,统一传达、贯彻有关初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检查有关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协助解决附属小学的人事调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附属小学应在当地小学中起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学校的优良经验,推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
(三)师范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布置工作和处理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时,必须事前充分协商,求得步调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属小学负担过重的忙乱现象。附属小学报送一方的文件,要抄报另一方。
第五条 附属小学为了便于进行小学教育的研究、实验工作,并适应师范学校平时教育实习的需要,各个年级应设双班,并设有复式班。每班学生以30人为宜。附属小学校历,须适应师范学校教育实习的时间,另由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规定。
第六条 附属小学校长,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名,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附属小学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年有优良成绩的,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有优良成绩的。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五年有优良成绩的。
(三)在省、自治区、市范围内,被评为优秀教师的。
第七条 附属小学教师的任命,由师范学校校长根据附属小学校长的初步意见,商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附属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担任小学教师满二年工作有成绩的。
(三)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确有优秀成绩的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校长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充任附属小学教师。
第八条 附属小学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在初等教育经费项下会同师范学校的经费统一拨发,但不得和师范学校经费混合使用。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须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九条 附属小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应经过师范学校校长核定,转报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备案。例报的统计表册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附属小学的校舍、设备、经费开支、人员编制等标准,应该比照一般小学标准适当提高或放宽,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另行具体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所规定各项以外,有关附属小学的其他事项,都按照小学规程执行。


文化部关于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暨音像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暨音像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音像市场的工作目标:
明显扭转音像市场中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混乱局面,努力促进正版音像制品的生产与发行。为此,必须把音像市场工作当作文化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对音像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音像市场管理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调整音像制品流通单位经济成分;提高音像经营单位开办的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积极扶持发展连锁经营,提高音像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水平;加强对批发单位的整顿和管理;巩固和扶持作为主渠道的连锁店、超市、专营店、大型商场和书店的音像经营;改变零售和出租点过多、过滥、过小的局面;限制和萎缩录像放映业;研究利用新技术提高音像制品流通效率。
三、今年音像市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文市发〔1999〕11号)的要求,到年底完成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计划。各地于3月15日前将场所数量、业户数及今年压缩计划报我部。
(二)1-3月,在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的同时,继续查缴“法轮功”类出版物和其他宣扬愚昧迷信与伪科学的气功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出版物。各地于3月15日左右对专项斗争中收缴的非法音像制品组织一次集中销毁。
(三)4月,开展打击走私、盗版DVD的特别行动(另行通知)。
(四)5-7月,开展第二届全国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活动和打击盗版盗印、光盘走私的专项斗争(另行通知)。
(五)积极推进有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制定工作,按中央要求解决音像市场多头管理和“管办不分”的问题,积极筹备参加十年“扫黄”、“打非”成果展览。
(六)下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音像市场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探索新的条件下管理音像市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部署音像市场的全面整顿工作,为今后几年音像市场的健康繁荣奠定基础。
四、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近年来,文化部在音像市场管理中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主要有对正版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制度、运输传递管理制度、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制度、禁止小商品市场、家电市场和电子科技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管理举报公示制度、在重点批发市场实行入场登记制度、重大案件通报备案制度等。文化部将在今年对这些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结束后,要实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仓库登记备案制度。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将其仓库的地址、产权归属、面积、仓库管理人员等情况报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加挂登记牌或加贴登记证明文书,以便日常检查和社会监督。凡未申报登记的仓库,按非法窝点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音像市场管理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讲政治”的具体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把文化市场特别是音像市场的管理情况与文化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已经挂牌,如发现严重问题的,应予摘牌。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及稽查机构要本着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的精神,不断加强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扫黄”“打非”的主力军作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制定音像制品的鉴定办法和非法音像制品销毁监督制度。日常巡查要做好检查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经营单位的检查次数规定月度和年度最低指标,并进行达标考核。要创造条件,推进日常巡查工作的计算机管理。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