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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04:10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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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

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实施“旅游强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州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

二、征收标准

按各景区(点)政府批准核定销售的每张门票票面价格的15%提取。

三、征收主体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州旅游局配合做好收取工作。

四、征收时间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征收办法

1.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月向州内各旅游景区(点)收缴,所缴纳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2.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部门,必须取得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实施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3.各旅游景区(点)在每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上月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无故拖欠或延期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者,按拖欠金额加收滞纳金。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收取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取之于风景资源、用之于风景资源。所征收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如国家、省对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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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24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组织。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协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指导。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基金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登记成立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织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该负责人政治表现的证明;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社团名称的英文书写。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一般应署上“广播”、“电影”、“电视”等字样。
第九条 资格审查机关在确认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条 非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或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范围无关的社会团体申请资格审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关业务司局指导其业务活动。
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进行资格审查的其它行业系统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年检项目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凡经费由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由有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检查;非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由审计部门签署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批复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事先将议程、方案等有关事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青法字第10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纠正程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再由原第一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如何纠正问题的请示报告 (88)青法研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的过程中,发现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的处刑畸轻。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何种程序予以纠正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的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为第一审,或由原第一审法院移送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予批示。
198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