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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29:59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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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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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石化等企业集团,正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扩大直接融资,增强发展和改造能力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并计划今年内完成在国际
市场上市。按照上市要求,企业合法拥有的包括房产在内的存量资产需要作整体评估,而房地产的评估就必须提供合法的权属证书。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协调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考虑其上市时间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的特殊性,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先抓
紧进行确权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产,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核发一个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证书),同时附所涉房产清单,并在附注栏内作相应注记,从而保证该公司上市评估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到位。但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分栋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最终核
发的分栋房屋产权证书为准,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
二、在办理房屋登记、确权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资料不全,但有相应的土地、规划、立项计划的批件,或在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总图范围内的房产,在没有产权纠纷的前提下,可由申请发证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后,予以确权。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产权登记发证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凡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方能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相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认真结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快先行介入完成前期工作,并认真做好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
六、今后,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按照此文件精神办理。



1999年10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把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更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执行呼政规定[1991]52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攀亲结贵,建立关系,吸纳其科研成果,凡属参与市里组织的请师活动,正式签证合同并立项的科研成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相应财政按转让费20%给予补贴。
第二条 市各金融单位每年均要拿出不少于20%贷款规模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的帮带活动。
第三条 市内各企业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项目,申请贷款时,如果自筹资金有困难,达不到要求比例时,各级银行可给予照顾。
第四条 请师活动中成交项目,凡符合科委科技计利条件的,符合经委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条件的,可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第五条 对亏损企业在请师活动中购买成果,能使企业扭亏为盈,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六条 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项目属新产品的,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各方面为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牵线搭桥,特设立“鹊桥奖”,凡属为我市新上项目、技术改造、科技难题、产品扩散、专利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联合开发等方面牵线搭桥,根据项目实现利润多少,在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后,由承接项目企业按实现净利润1~5%一次性提成。
第八条 我市企业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科技成果,凡年创利30万元以下者,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
第九条 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创办生产性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增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开发性建设和技术水平较高、回收年限较长的项目,免征所得税五年,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第十条 在本职工作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的,给予引进资金3%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受益单位根据利息高低和时间长短而定。本职工作以内引进资金人员,市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种技术人才到我市发挥作用,可采取停薪留职、干部下基层、辞职、借用、兼职等形式来我市工作,对来我市工作而辞去原公职的,我市重新办理录用手续,恢复原干部身分,技术职称、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自带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在项目投产三年内,按纯利润10~30%提以个人奖金;对来我市搞技术开发的,在三年内按新增纯利润3~5%提取个人奖金;产品填补区内,国内空白的,按投产后三年平均纯利润10~15%提取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对开发高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或其它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年创净利30万元,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年创净利30万元—70万元,除奖励5万元外,另奖2居室楼房一套;年创净利70万元—120万元,除奖励10万元,另奖3居室楼房一套,夏利卧车一辆。
第十四条 为鼓励把上述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特设立“市长特别奖”,全年3万元。用于表彰在开展上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按照现行法规不能减免的税费,由地方财税部门按“照章纳税,税后返还”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凡按本规定发放的奖金,均由受益单位承担。企业单位支付的,可列入生产成本或项目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局(公司)除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外,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各自的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市内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均要加盖市企业帮带办公室审核公章,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呼市企业帮带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优惠政策审批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企业帮带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制表:呼市企业帮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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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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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带的主要形式

取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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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
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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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 | 同级审计
审批意见 |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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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帮带领导
小组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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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