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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5:58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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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8、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交易文件、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交易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做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十一)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三)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2、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3、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4、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5、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四)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实行的;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3、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4、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中心和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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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发改环资[2006]541号


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广播影视局、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日至17日举办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二、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宣传“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4%左右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宣传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各联合主办单位要讲求实效,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节能宣传活动。各领域的宣传活动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大力宣传科技工作者以及各行各业职工、青少年立足岗位进行节能科技攻关,争做岗位能手、节能标兵,开展节约小发明、小创造的情况,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降耗活动,使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创建“节约型学校”活动。在中小学继续开展节能讲座、节能知识竞赛以及节能小发明、小创造等实践活动;在高校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创新大赛。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情和节约资源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五、各级科技部门在宣传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七、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制作并播出相关新闻、专题等节目,大力支持节能宣传公益广告的播放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单位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制定计划,开辟专栏、专题、专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八、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阵地,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节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增强职工的节约意识,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节约技能;发动职工查找并设法消除各种不符合节约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堵塞各种浪费漏洞;围绕节约降耗,组织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竞赛活动,引导职工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推广节约先进典型和经验,大力宣传和表彰在“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九、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结合“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化“节约型社会我先行”、“四个一”节约资源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风尚。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组织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立足岗位,开展节约能源主题活动。

十、企业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组织开展争创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活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并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6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于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它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环 保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六年四月三日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设立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大连办事处的请示》(辽司〔1998〕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只受理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在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而不受理以在华设立办事处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提出的申请。因此,由日本名古屋第一法
律事务所、法■坂法律事务所、管原哲朗法律事务所设立的“名古屋·法■坂·管原三法律事务所”不能成为申请主体。如上述三家法律事务所有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愿望,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申请材料,但不能联合在华设立办事处。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