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1:13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省或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国家、省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家、省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地市厅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服务工作;市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离市出席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地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241号

1997-05-07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说,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将于12月17日、18日举行。根据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要求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范围广、影响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属地区域内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设定,试卷和答题卡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巡考,考场记录等工作。做好安全、消防等紧急情况预案。
三、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严肃考试工作纪律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事、保卫部门参与的资格考试监察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属地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舞弊现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行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四、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如发生泄密、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考试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或传达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10-86094106,860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