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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孟村法院法警警力不足的分析及破解之策/刘黎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5:51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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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现象突出。在法警的编制、数量有限,人员老化等实际困难短时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孟村法院通过对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这4年的法警调用情况、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了向管理要警力,向管理要效益,通过创新法警管理机制,使现有警力充分发挥最大效能,有效缓解警力不足难题。我们通过下面的两个对比表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我院司法警察的工作量的变化,为以后规范用警。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调配警力提供了详细的参照标准。
一、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年度情况分析表
项目 年份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涉案人数 103 197 215 267
调用法警人数 217 332 445 594
累计值勤次数 72 126 146 198
备 注 以2008年8月份搬入新楼计算
(2)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年度各类案件用警情况分析表(此表反映的是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这四年来各类案件由法警大队实际参与值勤、值庭的基本情况,未反应上级法院调警的情况。2008年8月份我院由原办公楼搬入新办公楼,并正式组建了新的法警大队,所以2008年的执勤次数不包括原办公地点的部分)

项目 年 份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刑事案件 43 75 85 98
民事案件 21 39 17 22
执行案件 8 13 22 16
突发事件 0 2 6 12
合 计 72 129 130 148
以单名司法警察计算
司法警察的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8小时X261天=(扣除52X2=104天的双休日)2088小时
司法警察的夜间值班时间12小时,12小时X365天=4380小时
司法警察的值庭时间暂定为每个案件3小时,每年每个法警参与值庭70件,3小时X70件=210小时(以孟村法院为例)
全院庭审数量、信访案件数量
孟村法院自2008年至2011年全院庭审案件数量基本在1450件至1620件左右。
信访案件数量(含到本县信访部门的)每年10余件左右。
通过对以上派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调研,我们对近年来的派警情况摸索出了规律。我们计算出了法警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人均工作时间、工作量;对审判执行工作对法警工作的需求量及现有警力与需求之间的缺口大小做到了心中有数,从而逐步摸索出法警工作的主要矛盾、变化趋势及发展规律,为科学配置警力,使现有警力最大限度满足审执工作需求奠定了基础。
二、对孟村法院法警警力不足的破解之策
一是建章立制,精细管理。我院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法警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值庭用警、值班、安保、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形成了涵盖法警队伍管理、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的制度体系。二是严格程序,规范用警。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调配警力,明确规定,凡需使用法警开展工作的业务部门,提前三天与法警队取得联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法警部门统一合理安排法警协助工作;实行法警队与主审法官互动机制,要求主审法官在提交用警申请时附案件情况相关说明,并要求法警在开庭前向主审法官了解案件情况;严格规范派警和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三是强化培训,提升素质。我院就在强化法警履职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不懈地下大气力提升法警的综合素质,制定了法警岗位练兵规划,把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与体能素质作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法警开展培训,使法警队伍体能素质、警务技能、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确保了每一名法警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工作效能。并千方百计的为法警队伍增添新鲜血液。四是严格考核,提高待遇。我院将法警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具体分解细化为值庭、协助审判执行工作、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完成情况,纪律情况,业务技能情况等几个方面,每半年对每个人的出警次数、纪律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统一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将法警的各项福利待遇提升至与法官同等标准,同时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出法警工作积极性。
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的同时,还应当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职能的不断增多,任务越来越重,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无疑给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应该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为司法警察的工作打开新的局面。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和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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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以来,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规范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该规定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一些
不法分子伪造《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从事非法携带外汇活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对《携带证》进行了改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携带证》(见附件)。各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二、新版《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将样本送海关总署及各口岸海关备案。
三、新版《携带证》启用后,《规定》中有关《携带证》签发、使用方面的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
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携带人应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核准。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三)《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的,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严格审核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
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四)《规定》第九条修改为:《携带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季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四、新版《携带证》仅限于各银行总行及分支行签发,如个人外汇在支行以下机构存储,需开《携带证》的,应由携带人持本人护照、有效签证、存款证明等材料到该机构所属支行申领《携带证》,支行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签发《携带证》。银行签发《携带证》后,应留存护照、签证
复印件5年备查。
五、《携带证》如遗失,携带人应到原签发《携带证》的银行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凭此文件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向携带人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补办《携带证》。除此之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补办。
六、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下辖各分支机构。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海关总署联系。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010-68402141
联系人:陈志红

附件: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Permit for Taking Foreign Curcy out of the Customs Territory
-----------------------------------------------
|携带人姓名及护照号码 | | 左列准予携带出境,请 |
|Name of the Holder | |查验放行。 |
|and passport Number | | |
|-----------------|-----------| |
|国 籍 | | |
|Nationality | | |
|-----------------|-----------| 此致 |
|前往目的地 | | |
|Destination | |签发银行 年 月 日 |
|-----------------|-----------|---------------|
|携带币种及数额(大写) | | |
|Description and Amount | | |
|(amount to be given in words) | | |
|-----------------|-----------| |
|有效期限 | | |
|Auailable Period |截止 年 月 日|外汇局签章 |
-----------------------------------------------



1999年6月17日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 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
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条 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局应按年度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
第十二条 年审的范围
地方税务局应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三条 年审的时间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 年审的内容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年审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第十五条 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六条 年审的结果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得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的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

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代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

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专用章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长 5厘米
宽 1.5厘米

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长 8厘米
宽 1.5厘米

年审合格标识:
底色应与认定证书底色一致。











年审合格标识:
底色应与认定证书底色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