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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张宜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8:12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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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被告人张某、李某听说陈某有钱,即预谋绑架陈某的儿子敲诈其钱财。2003年12月3日中午,二人见陈某之子(9岁)放学回家。将其骗至车上,带至一出租房内,企图向陈某敲诈。后因害怕而将陈某之子送回。
本案在定性上并无分歧,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将人质事后送回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所以,本案不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是一种持续性犯罪,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就应适用犯罪中止。本案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犯罪中上,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样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以,犯罪既遂后一般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到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关键要看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分为两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一是以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本案二被告人是为了敲诈钱财而实施绑架行为,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此类绑架犯罪中,整个犯罪由二个行为构成:将被害人绑架,向其家人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完成这两个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二被告人绑架了陈某之子后,尚未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便因害怕而自动停止犯罪,将被绑架人送回,其停止犯罪发生在整个犯罪行为完成之前,即在犯罪过程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他们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 张宜红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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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财政部在原定全年国债发行规模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现就有关发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定名为记账式(六期)国债(简称“本期国债”),总额600亿元,期限10年,实行浮动利率,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二、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3日发行并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1999年8月31日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4〕46号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近年来,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实施了“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等扶危济困的特色公益项目,帮助西部贫困母亲改善了干旱缺水、缺医少药的贫困落后状况,使200余万人受益。同时,这些项目的实施激发了西部贫困妇女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了她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赞誉,“母亲水窖”工程已被列入国务院《扶贫白皮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有近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2000多万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有6000多万残疾人需要帮助,2000多万人缺水。在这些人群中,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更需要人们的关注。
改善贫困妇女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资源,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
一、行动主题
为了母亲为了祖国为了明天
二、行动宗旨
以尊重母亲、回报母爱为宗旨,以“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母亲能力网”、“母亲脱贫小额循环”等项目为依托,向海内外爱心人士募集善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活动,帮助广大贫困母亲脱贫致富;帮助广大贫困母亲提高素质,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通过关注母亲、尊重母亲、回报母爱的广泛动员,进一步推动全社会传承光大中华民族爱母、敬母、助母的传统美德。
三、行动口号
关注贫困 援助母亲
四、主办单位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顾问:
陈慕华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组委会:
主 任: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主任: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委 员:陈玉杰 国务院侨办主任
徐锡安 新华社党组副书记、副社长
刘海荣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全国妇联副主席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汤 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国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素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李晓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赵忠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沈建国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
秦小梅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
张黎明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王 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张小媛 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
吴安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
张长胜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红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数据部副部长
顾越英 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直属机关工会主席
秘书长:王 萍 张黎明
副秘书长:秦国英 连巨涛
五、主体活动
(一)开通电信募捐平台,开展短信零钱募捐活动。
1.开通中国移动5838短信捐赠台
2.开通中国联通9038短信捐赠台
3.开通中国电信固定电话16838038声讯捐赠台
4.开通中国网通小灵通移动电话短信捐赠台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母亲水窖”募捐活动。
(三)与国家旅游总局、民航总局、国家级开发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捐助“母亲健康快车”公益活动。
(四)开展“母亲健康万里行”活动。
(五)开展为“母亲创业与再就业”办实事活动。
(六)开展为提升母亲素质服务的“母亲能力网”建设活动。
六、基金管理原则
严格坚持募资透明、管理透明、自主透明原则,让捐赠者放心、受助者满意。接受国内外权威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定期组织捐赠者到西部考察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七、活动要求
“中国母亲援助”行动公益突出、主题鲜明, 内涵丰富,涵盖“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再就业与创业”等援助母亲项目的整体公益行动。应本着广泛动员、自愿参加、不断创新的原则,将援助母亲的系列活动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