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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40:57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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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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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办)、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系统分别报送。

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的经营责任,完善对厂长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应努力完成国家指定或者委托监管的机构提出的经营目标,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厂长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赋予厂长责任的大小,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先考核、后奖惩,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制度,按照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三)考核的重点是经营成果。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对厂长奖惩要及时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对厂长考核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考核奖惩厂长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督促、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全国性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直属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并负责对直属企业厂长进行考核奖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地区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负责对厂长的考核奖惩工作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奖惩。
经国家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厂长进行考核奖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建或组建的公司,其厂长的考核奖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负责奖惩工作的部门,在实施对厂长的奖惩前应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再做出奖惩决定。企业党组织和工会也可向负责奖惩部门提出奖惩厂长的建议。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对厂长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以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等)。
(二)经营成果。
(1)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务(或承包经营责任制及资产经营责任制,下同)完成情况;
(2)经济效益指标(企业实现利税、实现利润、资本金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三)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情况。
(四)《条例》对企业规定的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亏损企业和公益性企业在考核第八条(二)、(三)款内容时,应把扭亏目标或完成公益性任务目标作为考核厂长的重点,实行目标经济责任制。
第十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由负责奖惩的机构自行确定,一般每年应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对厂长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对厂长进行考核期间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考核厂长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受企业及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第十二条 考核厂长经营成果,应进行全国或地区同行业间横向比较,并划分出不同档次。
第十三条 对厂长考核的情况应书面通知厂长本人或允许厂长查阅,负责奖惩的机构应按考核的实际结果对厂长进行奖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厂长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称号。
物质奖励:晋升工资、发给奖金。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奖励一般按任期制、承包制每年考核后进行,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满考核(或审计)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授予厂长荣誉称号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厂长工资性收入的水平暂按劳动部、原国家经贸办制定的《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其他厂级领导的奖励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按照低于厂长奖励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厂长的处罚分为行政处
行政处罚: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
经济处罚:停发奖金、降低工资;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处罚一般按任期制、承包制每年考核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满考核(或审计)后处罚。如发现厂长经营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可随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厂长,由负责奖惩的部门视情节按一定比例降低工资。并可施行其他行政处罚。
对厂长施行经济处罚后的工资收入一般要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厂长对处罚不服,可向负责考核奖惩机构的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厂级领导的处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3日,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部属各司局、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均属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二、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并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机关售房收入、房租收入、暖气费收入、水电费收入等,要专户储存,除售房收入存入住房基金专户专门用于建房外,其他房租收入等均要专户存入工商行六铺炕分理处(办公楼内银行)并专门用于房屋维修、暖气费、水电费的支付,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各种固定资产、消耗物料的变价收入,也要照上述方法严加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部属各司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和所有自行组织的收入。
部机关各司局财务收支活动纳入部财务司机关财务处直接核算与管理;与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由部财务司直属处管理;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全部财务活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处管理。上述单位还要按规定向财务司上报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虽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财务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

三、预算外收支管理
第七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部机关各司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财务司。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司在认真审核各单位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由财务司审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各单位要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的组成部分,指定专人单独编制上报。预算于每季度始前10日内、决算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上报财务司。部机关各司局编报“预外表3-1”;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编报“预外表3-2”;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编报“预外表3-3”。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司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各级领导应将预算外资金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管理,随时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要深入检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规,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专款专用;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四、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驻部审计局、监察局和财务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要求协调配合,对部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果。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务司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驻部审计局和监察局每年都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与监察。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和预算外收支季报表,财务司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报表情况,对弄虚作假、报表不实者,按违纪查处,并没收违纪资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司,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务司。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务司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财务司,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对预算外资金认真清理整顿,不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化工部机关司局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
附表:化工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
附表:化工部所属司局(独立核算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